地点的开关(母线盒)不隶属申请接电单位管辖时,由用电单位持接火通知单到上级供电单位实施接电;但申请接电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置,并悬挂整齐,同时安排专职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
7.实施接电的单位对接电安全负责,出现不完好等情况均属实施接电单位责任;工作完毕,及时将供电系统图作相应修改,保证供电系统图和实际相对应。机运科对系统图也要进行修改。
8.因抢险救灾急需接电,申请接电单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进行接电作业,但事后(第二天)必须到机运科补办相关手续。 (八)停送电管理
1.各用电单位有计划需要停(送)电作业时,必须提前一班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
2.停(送)电申请审批,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
3.各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决定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电联系票,详细写出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否则,变电所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
4.变电所值班员根据停(送)电申请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方式向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值班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5.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停电后必须严格按照停电、检查瓦斯含量、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挂警示牌、机械闭锁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在确认无电后向检修人员指明停电部位、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6.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看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7.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停送电,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8.配电工或电工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存在安全隐患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凡是不按照上述停送电要求操作的,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9.配电工每次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认真填写停送电联系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原因、停送电范围、联系人、作业情况等内容。在交接班期间发生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由交班人进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操作,接班人监护。停送电操作完毕后,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
10.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机运科值班人员和机电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落实清楚情况;由机电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特殊情况时,经矿领导批准启动停送电紧急措施(即应急预案)。
(九)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1.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需要调峰或拉闸限电时。要优先保证主要救急设备和安全设施等重要负荷的供电。如主通风机、主排水、重要的局部通风机和排水点、副井运输系统等。
以消减生产用电为主。在消减生产用电时,优先消减具备抗灾能力的供电用户负荷,如皮带运输系统、部分采煤工作面等。其次再考虑局扇通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的生产用电。在消减生产用电时首先考虑不影响通风和排水。
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需要大面积停电时,必须保证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机、通讯系统的正常供电和运转。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全矿突然停电时,在35KV变电站恢复供电后,由调度室按附表安排恢复各单位供电。
(十)“三大”保护使用管理
1.三大”保护是指:煤矿供电系统中的接地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 2.机运科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技术培训工作。
3.各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结果报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运科复查。
4.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或施工图纸一同下发,并由机运科技术员、机运科长、机电矿长审核签字,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过流保护使用管理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 《 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进行。
(2)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运科下达的接电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
(3)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每半年检查一次。
(4)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及时向机运科电气管理人员汇报,由机运科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
6.接地保护使用管理
(1)机运科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 20 日前,指导或亲手各区队将矿井所有
保护接地装置电阻值测试一遍(各区队把测试结果上报机运科),并进行部分抽查,对不合格的接地装置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2)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82~487 条及《保护接地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
(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①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②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高压接线盒);③低压配电点;④三台以上的低压电气设
备。不按规定装设接地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7、漏电保护使用管理
(1)凡是在采区(变电所)的干式变压器、低压馈出总开关处都必须安装使用灵敏可靠的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
(2)在使用过程中严禁甩掉不用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造成因漏电保护不起作用而发生触电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3)各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采掘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每天必须由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各单位的煤电钻(风煤钻的除外)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必须由专职电工对其保护性能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4)检漏继电器和选漏开关试验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区队值班人员负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好不准使用。 (5)工作地点因漏电导致检漏继电器跳闸,准许试送一次,如送不上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查找漏电原因后,将漏电开关停掉,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安排漏电单位处理好漏电后方可送电。
(6)任何人不得违犯规定,在明知有漏电情况下,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或甩掉检漏继电器供电,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十一)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操作规定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整定值调整必须有专职维修电工操作,维修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气作业,无证上岗或操作电气设备按严重“三违”处理。
2.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3.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必须带电移动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4.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挂警示牌等程序,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5.检修电气设备时,总开关处必须把开关手把打到断电位置闭锁,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6.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应各自挂自己的停电标志牌,一旦工作完毕,见有他人停电标志牌未拆除时,严禁此开关送电。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7.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并闭锁,悬挂停用牌。
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否则严禁送电使用。
9.对于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或配电点,在送电运行前,必须对双回路电源进行相序校核,并编制相序校核报告上报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备案,许可后方可双回路并联运行。任何一个供电电源回路电缆或进线开关发生故障,重新接线后必须重新校核相序,校核准确后方可送电运行。
10.维护电工或变电所值班员在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采用与操作开关相匹配的工器具进行操作,严禁使用手锤、石块等具有破坏力的工器具毁坏性作业,严禁采用非专用工具拆卸专用零部件,以防损坏或损伤其专用零部件。
(十二)外委用电管理
1.外委用电是指:凡是不属于朱村矿管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来矿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与矿方发生供用电关系。
2.外委用电施工单位要服从朱村矿的管理,外委工程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总体协调,企管科负责用电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电费的提取,机运科负责供电管理、监督检查,有权对违章行为或供电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供用电安全隐患时,有权下令停止供电,勒令其整改,并有权进行处罚。
3.外委工程用电户用电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经施工项目负责科室、矿领导审批后,提前3天把用电合同、用电申请交机运科。用电申请主要内容应包含:用户名称、用电地址、用电用途、申请最大负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加盖单位公章,另附供电系统简图。否则,不予办理接电手续。
4.机运科根据负荷情况指定接电地点,用电单位自配经过正规计量单位校验的计量电表,由机运科指定单位负责接电,并负责抄记电量计数。接电单位负责电气接火安全,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供用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
5.外委供电电价按照矿内生产峰谷电价的平均电价进行收取电费,机电队、企管部派人联合抄表,机电队对电量进行计算,为企管科提供该月的平均电价,由企管科计算电费后,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6.外委用电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供电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护电工进行供用电设施的维护,各级保护合格齐全。由于操作不当或保护不起作用造成越级跳电或其他事故的,每次罚外委施工单位5000元。由于违章作业造成其自己操作人员人身伤害的,矿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矿方人员伤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四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安全法规;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矿供电的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设备台帐、电缆台帐(名称、型号、厂家、基本参数等; 2.管理牌板,标志牌,供电系统图);
3.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本、日常检修记录本、定期检修记录本、保护试验记录本;
4.隐患通知和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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