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类土 充填砂地土 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表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目 序号 项目 柱基基坑基槽 1 主控项目 标高 长度、宽度(由2 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3 一般1 项目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说明:6.2.4 本规范表6.2.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基坑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边坡 表面平整度 -50 人工 ±30 机械 ±50 +500 -150 -50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检验方法 基层 -50 水准仪 1:1.00-1:1.50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200 +300 -50 -100 +100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经纬仪,用钢尺量 设计要求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3 土方回填 6.3.1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6.3.2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6.3.3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平碾 振动压实机 柴油打夯机 人工打夯 分层厚度(mm) 250-300 250-350 200-250 <200 每层压实遍数 6-8 3-4 3-4 3-4 说明:6.3.3 填方工程的施工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及压实系数对重要工程均应做现场试验后确定,或由设计提供。 6.3.4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目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3 2 1 回填土料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表面平整度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柱基基坑挖方场地平整 基槽 1 标高 -50 人工 ±30 机械 ±50 -50 管沟 地(路)面基检验方法 层 -50 水准仪 设计要求 20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说明:7.1.1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如挖方较深,土质较差或有地下水渗流等,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等产生危害,或构成边坡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进行大开挖施工,应对基坑(槽)管沟壁进行支护。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说明:7.1.2 基坑的支护与开挖方案,各地均有严格的规定,应按当地的要求,对方案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临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许多围护结构由水泥土搅拌桩、钻孔灌注桩、高压水泥喷射桩等构成,因在本规范第4章、第5章中这类桩的验收已提及,可按相应的规定标准验收,其他结构在本章内均有标准可查。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说明:7.1.3 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引起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的安全。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二级基坑 6 三级基坑 8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5 8 10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3 6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DIV>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说明:7.1.7 本规范表7.1.7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7.2.1 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 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1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序号 1 2 3 4 检查项目 单位 桩垂直度 桩身弯曲度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桩长度 % 无电焊渣或毛刺 不少于设计长度 表7.2.2-2 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单位 主控1 项目 2 桩身弯曲度 桩长度 mm 数值 +10 0 <0.1%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检查方法 数值 <1 <2%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用钢尺量 检查方法 1 2 一般3 项目 4 5 保护层厚度 模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桩厚度 凹凸槽尺寸 mm mm mm mm mm ±5 5 10 +10 0 ±3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说明:7.2.2 本规范表7.2.2-1中检查齿槽平直度不能用目测,有时看来较宜,但施工时仍会产生很大的阻力,甚至将桩带入土层中,如用一根短样桩,沿着板桩的齿口,全长拉一次,如能顺利通过,则将来施工时不会产生大的阻力。 7.2.3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7.2.4 在含水量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说明:7.2.4 含水地层内的支护结构常因止水措施不当而造成地下水从坑外向坑内渗漏,大量抽排造成土颗粒流失,致使坑外土体沉降,危及坑外的设施。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止水措施。这些措施有深层搅拌桩帷幕、高压喷射注浆止水帷幕、注浆帷幕,或者降水井(点)等,根据不同的条件选用。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7.3.1 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说明:7.3.1 加筋水泥土桩是在水泥土搅拌桩内插入筋性材料如型钢、钢板桩、混 凝土板桩、混凝土板桩、混凝土工字梁等。这些筋性材可以拔出,也可不拨,视具体条件而定。如要拔出,应考虑相应的填充措施,而且应同拔出的时间同步,以减少周围的土体变形。 7.3.2 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6.10、6.11的规定。 7.3.3 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单位 1 2 3 4 型钢长度 型钢垂直度 型钢插入标高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 mm mm 数值 ±10 <1 ±30 10 用钢尺量 经纬仪 水准仪 用钢尺量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说明:7.4.1 土钉墙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基坑,如措施得当也可再加深,但设计与施工均应足够的经验。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说明:7.4.2 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序号 检查项目 锚杆土钉长度 单位 mm 设计要求 数值 ±30 检查方法 用钢尺量 主1 控项2 目 1 一2 般3 项4 目 5 6 锚杆锁定力 锚杆或土钉位置 钻孔倾斜度 浆体强度 注浆量 土钉墙面厚度 墙体强度 现场实测 用钢尺量 测钻机倾角 检查计量数据 用钢尺量 试样送检 mm 0±100 ±1 设计要求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mm 设计要求 ±10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5.1 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说明:7.5.1 工程中常用的支撑系统有混凝土围囹、钢围囹、混凝土支撑、钢支撑、格构式立柱、钢管立桩、型钢立柱等,立柱往往埋入灌注桩内,也有直接打入一根钢管桩或型钢桩,使桩柱合为一体。甚至有钢支撑和混凝土支撑混合使用的实例。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说明:7.5.2 预顶力应由设计规定,所用的支撑应能施加预顶力。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必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转囹与围推论性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说明:7.5.3 一般支撑系统不宜承受垂直荷载,因此不能在支撑上堆放钢材,甚至做脚手用。只有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经复核后方可做他用。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说明:7.5.4 支撑安装结束,即已投入使用,应对整修使用期做观测,尤其一些过大的变形应尽可能防止。 7.5.5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说明:7.5.5 有些工程采用逆做法施工,地下室的楼板、梁结构做支撑系统用,此时就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验收。
7.5.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5.6的规定。
表7.5.6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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