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32.5款约定进行返工或修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
33 竣工结算
编制竣工结算书
33.1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工奖励费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竣工图、工程变更资料以及经确认的计量报告、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变更价款报告、索赔报告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提交竣工结算书
33.2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 审核竣工结算书
33.3发包人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内:
(1)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 (2)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书修改及审核
33.4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不提交竣工结算书 33.5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逾期不结算
33.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 竣工支付证书
33.7在竣工结算书审核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
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竣工支付
33.8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不支付
33.9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我愉在收到催告后
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造价工程师确认
33.10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发包人违约
34.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法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2)通用条款29.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9.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4)通用条款33.8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承包人违约
34.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9.1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3.1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继续履行合同
34.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 索赔
索赔理由
35.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当时记录
35.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承包人索赔程序
35.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了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了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
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发包人索赔程序
35.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就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承包人索赔的支付
35.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5.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发包人索赔的支付
35.6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5.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造价工程师确认
35.7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
36 争议
解决争议
36.1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专用专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续履行合同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缺陷保修
37.1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争议
37.2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2)质量缺陷保修期; (3)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4)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5)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质量缺陷保修争议
37.3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十五、不可抗力 38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规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将损失减至最小
38.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送到最小。 费用承担
38.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不能免除责任
38.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 工程保险
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39.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到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9.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约定保险事项
39.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理赔程序
39.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保险凭证
39.5发包人和承泡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足够的保险额
39.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让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39.7发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40 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
40.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支付担保
40.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担保金额
40.3履约担俣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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