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的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
协商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
本工
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
该当事人资料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
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7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
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工监理的工程,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卖专业人士担任。
1.8 项目经理(建造师):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
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9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1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程,但
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2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
修复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
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
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8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9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
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0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
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1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啬(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3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
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1.2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1.26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7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8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
工日期的天数。
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
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0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有其修改或补
充。
1.31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
数量的明细清单。
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 承担
的责任。
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 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
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 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出解释
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
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5.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律和
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及规范准
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 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 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 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 图纸
图纸的提供和使用
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 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保密要求
7.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图纸提供延误
7.3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 (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7.4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 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临时工程图纸
7.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
或备查。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7.6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
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 通知
致承包人通知
8.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8.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 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 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拒收通知
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 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9.1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
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要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义务
9.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发包人工作
9.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
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
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
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问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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