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性负责;
(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
件;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占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委托
9.4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
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
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
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准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工作
10.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 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
(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 施;
(3)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 次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10.3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
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
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单位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职权
11.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权利限制
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
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紧急情况时
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
且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权利委托
11.5 工程师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
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责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令
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本人
签名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候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
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
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
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
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项目经理(建造师)
12.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建造师),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
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
面形式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后发出。
项目经理(建造师)更换
12.3 承包人如需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
项目经理(建造师)组织施工
12.4 项目经理(建造师)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同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建造师)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 13 转让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
分包
分包
14.1工程分包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承建资质
14.2 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
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的资料
14.3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
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肢解分包与分包
14.5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再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
15.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
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统称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进度计划的要求
15.3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个施工区段或务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
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按进度计划施工
15.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
的检查、监督。
进度计划的修改
15.5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
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提交工程用款计划
15.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
程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5.7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
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16.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
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文件中的缺陷
16.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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