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资料研究分析
16.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
料。承包人应对其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现场考察
16.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
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6.5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
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6.6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
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 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視为承包人在接 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影响而可能发生一 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 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有由承 包人负责。 地下构筑物
16.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施工放线
16.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
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
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
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 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提供场地
16.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
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未能办妥土地征用
16.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临时占地的租用
16.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
承包人 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回复原状。 供本工程专用
16.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
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7 开工及延期 工程开工
17.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
17.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顺延并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
17.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8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
1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
18.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
18.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 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
18.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期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再18.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 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将此项体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复工
18.5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体停工影响的 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 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9 工期及延误 工期
19.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
在根据19.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工期顺延
19.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工作时间的限制
19.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
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提前竣工奖励费
19.4承包人在19.1款约定的工期及19.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
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延期损失赔偿费
19.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9.1款约定的工期及19.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
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与诶的那个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19.6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承包人负责保管
20.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20.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承担责任
20.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
保管,由发包恩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
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
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
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结算方式
20.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承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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