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21.3如承包人不执行21.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代用材料
21.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货物运输
21.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
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不得指定
21.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2 材料设备的检验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22.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内容
22.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检验费用
22.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再次检验
22.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随时检查
22.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支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3 工程质量和检验
工程质量
23.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质量保证
23.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接触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23.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
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
任;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
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
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
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
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质量检验
23.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
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工程隐蔽前的检验
23.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
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
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重新检验
23.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
24.1如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 工程试车程序
24.2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24.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
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
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5 安全文明施工
发包人责任
25.1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入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责任
25.2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监督
25.3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时施工。 安全防护
25.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25.5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化石、文物
25.6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事故处理
25.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专款专用
25.8承包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6 工程的保护
工程保护
26.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工程的修复
26.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成品、半成品保护
26.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27.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纳税和缴税
27.2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27.3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的调整
27.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但是,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及相应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 法律法规的改变
27.5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27.6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统一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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