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时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暂定价
27.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暫定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暫定价的最后确定
27.8暫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 暂定金额
27.9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
27.10暂定金额应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在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零星项目价款确定
27.11零星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所列的按用工、机械台班和材料费用结算的零星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零星项目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后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数量和单价等提出报告,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造价工程师确认 27.12第27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28 工程量确认
工程量计算规则
28.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
28.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工程计量
28.3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记录和图纸
28.4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 计量结果
28.5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8.4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
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工程师未在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8.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造价工程师确认
28.6第28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29 工程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金额
29.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29.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像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 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29.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回扣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支付款中扣回。 期中结算
29.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期中结算书
29.5承包人应按29.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建造师)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减)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期中支付证书
29.6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
90%时暂停支付。 发包人支付
29.7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到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造价工程师确认
29.8第29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十一、工程变更
变更内容
30.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在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变更程序
30.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出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建议书
30.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的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设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其他变更
30.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
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理化建议
30.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1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31.1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确定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31.2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或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2)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的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28天内将不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14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
(4)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变更价款争议自理
31.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臻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变更价款支付
31.4确诊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造价工程师确诊
31.5第31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
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论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
3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留置或追加支付担保
32.3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志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民政部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2.4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消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重新验收
32.5如工程量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2.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2.3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
不组织验收
32.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未经验收强行使用
32.7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来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甩项竣工
32.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32.9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规定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优质优价
32.10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方式给予承包人奖励。 验收质量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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