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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准则 修订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页码、章、节) 资“的相关的内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处臵价款与处臵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P583; C34.2.4) 主要变化 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的规定一致。 与IFRS的比较 33.9 合并财关于拟处臵的子公司的未涉及 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中还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披露: 1.母公司承诺准备按照已签订的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处臵子公司,不管是否对该原子公司保留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单独披露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条件的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的情况。 2.母公司承诺准备按照已签订的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处臵子公司,该子公司如符合终止经营的确定条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与该终止经营相关的信息。 3.母公司取得子公司时,该子公司即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条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只需披露该子公司净利润的金额,而不必对净利润的构成进行分解披露。 (P583; C34.2.4) 明确了母公司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承诺准备处臵的或取得时即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修订后与IFRS 5.8A&36A&39一致 务报表 披露 33.10 合并财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在映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少数股东权益可以出现负数。 (P583; C34.2.5) 明确了少数股东权益可以出现负数。 修订后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一致。 修订后与IAS27.28一致 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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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准则 修订事项 修订前 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P575; C34.3.5) 修订后(页码、章、节) 主要变化 与IFRS的比较 33.11 合并财关于企业合并当期合并期以现金支付的对价和被收购方持有现金及等价物的抵销处理 未涉及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对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与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在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应当相互抵销,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在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小于母公司支付对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按减去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在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应编制的抵销分录为:借记“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贷记“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项目。 明确了合并当期购买方当期以现金支付的对价和被收购方持有现金及等价物的抵销应分情况处理。特别是,如果是净现金流入,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修订后与IFRS 实务一致 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中购买方当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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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准则 修订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页码、章、节) 2.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在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大于母公司支付对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按减去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在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应编制的抵销分录为:借记“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和“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贷记“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项目。(P595; C34.4.3) 主要变化 与IFRS的比较 33.12 合并财关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生产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的反映 未涉及 子公司在“专项储备”项目中反映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等,专项储备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也与留存收益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应当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专项储备”项目。 子公司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归属于母公司的份额等,在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也应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重分类,将其由“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项目反映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等项目反映。 (P599; C34.5) 明确了子公司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应按归属于母公司享有的份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计提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本身与IFRS 有差异,但修订后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列报方式与IFRS一致 务报表 动表中专项储备-安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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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5.1 准则 分部报告 修订事项 分部报告披露 修订前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当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10%或以上;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分别按照确定的报告分部披露相应的分部信息。 …… (P602-617; C36) 修订后(页码、章、节) 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 经营分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报告分部:该经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10%或以上;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当超过10个。 分部信息的披露(略) (P618-P629 ; C36) 主要变化 分部报告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和IFRS 8 进行了全面修订,不再要求同时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信息,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并就新规定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与IFRS的比较 修订后与IFRS 8 一致 36.1 关联方披露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明确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修订后与IAS 24.9一致 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 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P630; C37.1) (四)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P619; C37.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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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准则 修订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页码、章、节) 关联方。 例如,同一个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某人即是一家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P633; C37.2.2) 主要变化 与IFRS的比较 36.2 关联方 关联交易的类型 未涉及 关联方交易还包括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例如(已确认及未确认的)待执行合同。(P634; C37.3.2) 37.1 金融工具列报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 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金融负债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是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P637; C38.2.3)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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