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次。
(十一)对出现的问题或错误受到警戒措施臵若罔闻,我行我素的。
(十二)对群众的反映或举报不认真对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三)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诫勉。
(二)、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停职检查。 (五)、撤、免职务。
(六)、给予其他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列使用。 第四条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分为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本人直接参与违法违纪或自身出现腐败问题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五条 因失察、不制止或纠正不力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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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单位一把手的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或所属部门出现腐败问题,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重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单位出现的腐败问题己要求部门或责任人纠正未果的,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一般责任。
第六条 单位领导班子连续两年出现成员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单位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一把手要主动辞职或由有关部门免去其职务。单位内部或所属部门连续两年出现腐败问题的,分管领导要主动辞职或由有关部门免去其职务。
第七条 因组织(单位)决策不当或因不认真执行党的有关政 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其中单位重要领 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八条 单位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如因股室、分局工作造成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的一般领导责任
第九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
(二)、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不受组织查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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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迫、唆使下属人员违法违纪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阻挠、破坏行为的。
(五)、对执行责任追究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依法依纪需加重处理的。
第十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对责任追究能够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能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二)、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三)、其他需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
第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任制办公室或纪检组、监察室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划分责任,经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所定意见,分别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落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被追究纪律处分,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惠来县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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