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贴时沥青玛 脂或胶粘剂应避免溢出表面,如溢出应随即刮去。
第6.14.8条 拼花木板面层的缝隙不应大于0.3毫米。面层与墙之间的缝隙,应以踢脚板或踢脚条封盖。
第6.14.9条 拼花木板面层应予刨(磨)光,所刨去的厚度不宜大于1.5毫米,并应无刨痕。
铺贴的拼花木板面层,应待沥青玛 脂或胶粘剂凝结后,方可刨(磨)光。
第6.14.10条 拼花木板面层的踢脚板或踢脚条等,应在拼花木板刨(磨)光后再行装置。面层的涂油、磨光、上蜡工作,应在房间内所有装饰工程完工后进行。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609>字节 第十五节 硬质纤维板面层
第6.15.1条 硬质纤维板面层是用纤维板以胶粘剂或沥青胶结料铺贴在掺有水泥拌合物(包括木屑水泥砂浆)的基层上而成。
第6.15.2条 所用的纤维板应符合国家标准《硬质纤维板》(GB1923-80)的规定,并按需要预先加工成型。铺贴前必须浸水(如用冷水约24小时)后晾干备用。
第6.15.3条 胶粘剂的选择和保管应按本章第6.12.2条的规定执行。如采用脲醛树脂加水泥做成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附录一附表1.7配制。
第6.15.4条 沥青胶结料宜采用10号或30号建筑石油沥青,掺适量的机油,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沥青的软化点应为60~80℃,针入度以20~40为宜。
第6.15.5条 采用木屑水泥砂浆层的厚度一般为25毫米,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附录一附表1.8配制,但其抗压极限强度不应低于100千克力/平方厘米。
木屑水泥砂浆的铺设应按本章第6.6.3条、第6.6.4条执行,铺设后一般养护7~10昼夜即可铺贴面层。
第6.15.6条 铺贴硬质纤维板面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含水率不应大于15%。以2米直尺检查的允许空隙不得大于2毫米。
第6.15.7条 面层铺贴前,应根据设计图案、尺寸弹线试铺,检查其拼缝高低、平整度、对缝等,符合要求后进行编号,施工时一般可从房间中央向四周铺贴。
第6.15.8条 用胶粘剂铺贴面层时,按编号顺序在下一层表面和硬质纤维板背面分别涂刷胶粘剂,其厚度:下层表面控制在1毫米左右;硬质纤维板背面控制在0.5毫米左右。一般待五分钟后即可铺贴,并应注意在铺贴好的板面随时加压,使粘结合牢固防止翘鼓。
当硬质纤维板铺贴在木屑水泥砂浆层上,尚应沿板边及V形槽内用适量的钉子钉牢,铺贴后板面可不必加压,钉的长度为20毫米,直径1.8毫米,钉头应嵌入板内,钉眼在油漆前应用腻子涂补
第6.15.9条 用沥青胶结材料铺贴面层时,应按本章第6.14.5条、第6.14.7条执行。
第6.15.10条 板间的缝隙宽度以1~2毫米为宜,板与结合层间不得有空鼓现象,板面应平整。
铺贴完成后1~2天即可油漆、打蜡。
第十六节 料 石 面 层
第6.16.1条 采用条石做面层应铺设在砂、水泥砂浆和沥青玛 脂结合层上;用块石做面层应铺设在基土或砂垫层上。
第6.16.2条 条石应采用质量均匀和抗压强度不小于1000千克力/平方厘米的岩石加工制成,其形状应接近矩形六面体。
块石应采用抗压强度不小于300千克力/平方厘米的岩石制成。其形状应接近于直棱柱体,或有规则的四边形或多边形底面截锥体,顶面应粗琢平整,底面积不应小于顶面积的60%。
第6.16.3条 垫层、结合层和面层填缝所用的砂,应符合本章第6.8.3条的规定。
第6.16.4条 条石面层下结合层的厚度,应符合本章第6.8.4条的规定。
块石面层下的砂垫层厚度,在夯实后不应小于60毫米。
第6.16.5条 条石应按规格尺寸分类,并垂直于行走方向拉线铺砌成行。相邻两行的错缝应为条石长度的1/3~1/2。
铺砌在砂垫层上的块石面层,石料应大面向上,缝隙互相错开,通缝不得超过两块石块。嵌入砂垫层的深度,不应小于块石高度的1/3。
第6.16.6条 块石面层铺设后应先打夯,并以粒径15~25毫米的卵石或碎石填缝,然后用辗压机辗压后,再填以粒径5~15毫米的卵石或碎石,继续辗压至石块不松动为止。
第6.16.7条 条石面层,条石间的缝隙宽度,铺设时的要求以及用砂、沥青玛 脂和水泥砂浆填缝时的要求应符合本章第6.8.5条至第6.8.7条的有关规定。
如用砂填塞辉绿岩作成的不导电面层的缝隙时,应采用辉绿岩加工的砂。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74>字节 第十七节 钢屑水泥面层
第6.17.1条 钢屑水泥面层,应用钢屑、水泥和水拌合做成。
钢屑水泥的铺设,应按本章第6.6.4条执行。
第6.17.2条 钢屑水泥面层所用的钢屑,其粒径应为1~5毫米,过大的颗粒和成螺旋状的应予破碎,小于1毫米的颗粒应予筛去。钢屑中不应有其它杂物,在使用前应烧去钢屑上的油脂,并用稀酸溶液除锈,再以清水冲洗后使用。
用振动法使钢屑密实至体积不变时,其容重不应小于2000千克/立方米。
第6.17.3条 钢屑水泥面层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配,以水泥浆能填满钢屑的空隙为准。其标号不应低于400号,稠度不应大于1厘米。
第6.17.4条 铺设钢屑水泥面层时,应先铺一层厚20毫米的水泥砂浆结合层,其标号和稠度应按本章第6.1.4条表6.1.4执行。
钢屑水泥的拍实和抹平,应在结合层和面层的水泥浆初凝前完成。
第十八节 地漆布面层
第6.18.1条 地漆布面层所用的地漆布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8.2条 地漆布下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在铺设面层前必须干燥,其表面如有不平整处,应用油灰补平。如铺设在毛地板上时,毛地板表面应予刨平。
第6.18.3条 地漆布应用沥青玛 脂(见本章第6.1.5条)等制造的胶粘剂粘贴,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在使用前应由试验室检验其强度和胶粘缝的防水性能。地漆布下的胶粘剂的厚度不应大于1毫米。
不得采用松脂或糊精胶粘剂粘贴地漆布。
第6.18.4条 成卷的地漆布应在铺设前一昼夜展开摊平,摊平时的气温不应低于5℃。
第6.18.5条 地漆布应紧密地粘贴的洁净干燥的基层上。粘贴地漆布时在相接处应沿边缘迭接10毫米,并各留约100毫米的宽度暂不粘贴;在迭接处沿直尺用刀将两块地漆布同时切断,然后除去所切断的地漆布条,再将地漆布粘贴在基层上。接头处不应有缝隙。
第6.18.6条 在弯角面上粘贴地漆布时,地漆布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毫米。在地漆布下面的弯角处,应用木条或水泥砂浆做成适当弯角形状。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41>字节 第七章 变形缝和镶边的设置
第7.0.1条 地面与楼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如设计无要求,混凝土垫层铺设在基土上,且气温又长期处于零下的房间的地面,必须设置变形缝。
第7.0.2条 室内、外混凝土垫层宜设置纵向、横向缩缝;室外混凝土垫层还宜设置伸缝,室内混凝土垫层一般不设置伸缝。
第7.0.3条 混凝土垫层分块浇筑时(即分仓),应与设置的纵向、横向缩缝的间距取得一致(如图7.0.3c施工方向与缩缝布置示意图)。纵向缩缝应做成平头缝(图7.0.3b),如垫层厚度大于150毫米,亦可采用企口缝(图7.0.3c);横向缩缝应做成假缝(图7.0.3d)。
第7.0.4条 缩缝和伸缝的间距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向缩缝的间距,一般为3~6米,施工气温较高时宜采用3米;
二、横向缩缝的间距一般为6~12米,室外地面或高温季节施工时宜采用6米;
三、伸缝的间距一般为30米。
第7.0.5条 混凝土垫层的缩缝(平头缝、企口缝、假缝)和伸缝的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头缝和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旋转任何隔离材料,浇筑时必须互相紧贴。企口缝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拆模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宜低于30千克力/平方厘米;
图7.0.3 纵、横向缩缝
二、假缝应按设计要求的间距设置吊模板,缝宽为520毫米,深度为垫层厚度的1/3,缝内应填水泥砂浆;
三、伸缝的缝宽一般为20~30毫米,上下贯通,缝内应填沥青灰材料,沿缝两侧垫层板边如需加肋,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0.6条 地面与楼面镶边的设置,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钢屑水泥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镶边角钢;
二、整体菱苦土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镶边木条;
三、条石和各种砖面层与其他面层相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块料镶边;
四、木板、拼花木板、塑料板和硬质纤维板面层,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五、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应设置镶边。
第7.0.7条 在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地面与楼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铺设面层前装设。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6>字节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8.0.1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验收,应检查所用的材料和完成的地面与楼面构造及其连接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8.0.2条 已完成的地面下的基土,各种防护层以及经过防腐处理的结构或连接件,在隐蔽以前,必须作中间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第8.0.3条 已完工程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地面与楼面各层的越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地面与楼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实度以及上下层结合是否牢固;
三、变形缝的宽度和位置,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不同类型面层的结合,面层与墙和其他构筑物(地沟、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案是否正确。
第8.0.4条 各层表面对水平面或对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0.2%,但最大偏差不应大于30毫米。
供排除液体用的带有坡度的面层应作泼水检验,以能排除液体为合格。
第8.0.5条 块料面层相邻两块料间的高差,不应大于表8.0.5的规定。
第8.0.6条 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钢屑水泥、菱苦土等整体面层和铺在水泥砂浆或沥青玛 脂上的板块面层以及铺贴在沥青胶结材料或胶粘剂上的拼花木板、塑料板、硬质纤维板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是否良好。应用敲击方法检查,不得空鼓。
第8.0.7条 地面与楼面面层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沙等现象。踢脚板或踢脚条与墙面应紧密贴合。
第8.0.8条 面层中块料行列(接缝)在5米长度内直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8.0.8的规定。
第8.0.9条 混凝土、水泥砂浆和菱甘土等整体面层,不得在其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验收。
第8.0.10条 在铺设地面与楼面时应检查各层厚度对设计厚度的偏差,在个别地方其偏差不得大于该层厚度的10%。
第8.0.11条 面层与楼面各层的表面的平整度,应用2米长的直尺检查,如为斜面,则应用水平尺和样尺检查。
各层表面对平面的偏差,不应大于表8.0.11的规定。
注:直接在地面与楼面上安装机械设备和有特殊要求的面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99>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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