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混凝土面层
第6.5.1条 混凝土面层所用的材料和拌制、运输、浇筑及质量检查,除按本节规定外,尚应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5.2条 混凝土面层所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级配适当,其粒径不应大于15毫米和面层厚度的2/3。
第6.5.3条 混凝土面层的标号一般不应低于200号,浇筑时的塌落后度不应大于3厘米,振捣必须密实。
第6.5.4条 混凝土面层在施工间歇后继续浇筑前,应按本章第6.1.2条的规定对已凝结的混凝土垂直边缘进行处理。
施工缝处的混凝土,应捣实压平。
第6.5.5条 混凝土面层应在初凝前完成抹平工作,终凝前完成压光工作。
第6.5.6条 浇筑钢筋混凝土楼板或标号不低于150号混凝土层兼面层时,可采用随捣随抹的方法,必要时加适量1∶2~1∶2.5水泥砂浆抹平压光。水泥砂浆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本章第6.6.1条的规定。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34>字节 第六节 水泥砂浆面层
第6.6.1条 水泥砂浆面层所用的砂,一般应采用中砂或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
第6.6.2条 水泥砂浆的配合比不宜低于1∶2,其稠度(以标准圆锥体沉入度计)不应大于3.5厘米。
第6.6.3条 水泥砂浆必须拌合均匀,颜色一致。
第6.6.4条 水泥砂浆应随铺随拍实,抹平工作应在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终凝前完成。
水泥砂浆面层如遇管道等产生局部过薄处,必须采取防止开裂措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6.6.5条 以石屑代砂铺设水泥石屑面层,石屑粒径宜为3~6毫米,含泥量不应大于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一般不低于425号;其配合比为1∶2,水灰比为0.3~0.4。施工应按本节第6.6.3条和第6.6.4条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压光和养护工作。
第七节 水磨石面层
第6.7.1条 水磨石面层所用的石粒,应用坚硬可磨的岩石(如白云石、大理石等)做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为4~12毫米。
第6.7.2条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标号不低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水泥中掺入的颜料宜用耐光、耐碱的矿物颜料,掺入量不宜大于水泥重量的12%。
第6.7.3条 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拌合料的配合比宜采用1∶1.5~1∶2(水泥∶石粒)。厚度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为10~15毫米。
第6.7.4条 水磨石面层铺设前,应在基层上按设计要求的分格或图案设置铜条或玻璃嵌条予以埋牢,并作为铺设面层的标志。
铺设前应在基层表面上刷一遍与面层颜色相同的水灰比为0.4~0.5的水泥浆做结合层,随刷随铺。
第6.7.5条 水磨石拌合料应拌合均匀,平整地铺设在结合层上,并用滚筒滚压密实。
第6.7.6条 水磨石面层应使用磨石机分次磨光,开磨前应先试磨,以表面石粒不松动方可开磨。
面层表面所呈现的细小孔隙和凹痕,应用同色水泥浆涂抹,适当养护后再磨,直至磨光平整无孔隙为度。
注: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三遍,高级水磨石面层应适当增加磨光的遍数及提高油石的号数。
第6.7.7条 水磨石面层的涂草酸和上蜡工作,应在有影响面层质量的其他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857>字节 第八节 砖面层
第6.8.1条 砖面层是根据设计要求用普通粘土砖(JC149-73)、缸砖铺设在砂、水泥砂浆和沥青玛 脂结合层上而成。
第6.8.2条 防腐蚀面层所用的耐酸瓷砖、浸渍沥青砖、缸砖的质量要求和铺设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的有关规定。
第6.8.3条 普通粘土砖和缸砖的垫层、结合层和面层填缝应采用洁净无有机杂质的砂。在铺砌面层前,砂垫层和结合层应洒水压实,并用刮尺找平。不得采用冻结的砂。
第6.8.4条 砖的铺砌形式按设计要求,一般采用“直行”、“对角线”或“人字形”等铺法。在通道内的砖宜铺成纵向的“人字形”,同时在边缘的一行砖应加工成45°角,并与砖墙或地板边缘紧密连接。
铺砌砖时应挂线,相邻两行的错缝应为砖长度的1/3~1/2。
结合层的厚度:用砂铺砌时应为15~20毫米;用水泥砂浆铺砌时应为10~15毫米;用沥青玛 脂铺砌时应为2~5毫米。
第6.8.5条 铺砌在砂垫层(或砂结合层)上的砖应对接铺砌,缝隙宽度不宜大于5毫米。面层在填缝前,应适当洒水并予拍实整平。
铺砌在砂土的砖间隙缝,用水泥砂浆、沥青玛 脂填塞时,应预先用砂填缝至一半的高度。
第6.8.6条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砌砖时,砖的缝隙应在铺砌过程中用同类涛浆填塞,其缝隙不宜大于5毫米。
第6.8.7条 在沥青玛 脂组合层上铺砌的砌,应采用干净的砖。砖的铺砌应在摊铺热玛 脂后随即进行,并应在结合层的玛 脂凝结前完成。砖与砖之间应留3~5毫米的缝隙,用挤压的方法使玛 脂挤入,再用玛 脂填满。但在填缝前,缝隙应予滞扫并使其干燥。
第九节 板块面层
第6.9.1条 板块面层是用陶瓷锦砖、大理石、碎块大理石、水泥花砖以及用混凝土、水磨石等预制板块铺设而成。
第6.9.2条 板块应按照颜色和花纹分类,有裂缝、掉角和表面上有缺陷的板块,应予剔出,标号和品种不同的板块不得混杂使用。
第6.9.3条 用于面层的混凝土、水磨石等在现场加工的预制块,应用符合本规范对同类整体面层所要求的材料和拌合料制成。其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3的规定。
工厂生产的水泥花砖、大理石等预制板块的质量要求,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3的规定。
第6.9.4条 砂结合层的厚度应为20~30毫米;水泥砂浆结合的厚度应为10~15毫米;沥青玛
脂结合层的厚度应为2~5毫米。
注:如用砂垫层兼做结合层,其厚度不宜小于60毫米。
第6.9.5条 在砂结合层(或垫层)上铺设板块面层,对结合层(或垫层)的要求应按本章第6.8.3条的规定执行。
第6.9.6条 铺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的混凝土、水磨石、大理石和水泥花砖等板块,在铺设前应用水浸湿,其表面无明水方可铺设。
结合层和板块应分段同时铺砌,铺砌时不应采用挤浆方法。板块间和板块与结合层间以及在墙角、镶边和靠墙处,均应紧密贴合。板块与结合层之间不得有空隙,亦不得在靠墙处用砂浆填补代替板块。
第6.9.7条 在沥青玛 脂结合层上铺砌板块面层,应在摊铺热沥青玛 脂后随即进行,并采用挤浆法铺砌。铺砌前,应在板块底面和侧面涂刷同类材料的冷底子油一遍,并保持干燥洁净。
第6.9.8条 面层板块间的缝隙宽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理石面层不应大于1毫米;
二、水泥花砖和水磨石面层不应大于2毫米;
三、预制混凝土板块面层不应大于6毫米。
第6.9.9条 板块的铺砌工作,应在砂浆凝结前或沥青玛 脂硬化前完成。铺砌时,要求板块平整、镶嵌正确。施工间歇后继续铺砌前,应将已铺砌的板块下挤出的结合层材料予以清除。
第6.9.10条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砌的板块面层,宜在铺砌后1~2昼夜以稀水泥浆或1∶1稀水泥砂浆(水泥∶细砂)填缝。面层上溢出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应在凝结前予以清除,待缝隙内的水泥凝结后,再将面层清洗干净。
第6.9.11条 大理石面层铺设前,应先按图案纹理试拼编号。铺砌时,应使其表面平整密实。
铺砌后,其表面应加以保护,待结合层水泥砂浆强度达到60~70%后,方可打蜡达到光滑洁亮。
第6.9.12条 碎拼大理石面层,铺设前应挑选颜色协调,厚薄一致的碎块大理石,并用水泥砂浆填补块料间隙。
面层铺设应按本节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552>字节 第十节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6.10.1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是用骨料、粉状填充料和热沥青拌合铺设而成,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有特殊用途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第6.10.2条 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碎(卵)石的粒径不得大于面层分层铺设厚度的2/3,其质量要求应符合部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的规定。
第6.10.3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宜采用天然砂或破碎坚硬岩石而成的砂。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部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的规定,但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第6.10.4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粉状填充料,应采用磨细的石料、砂或炉灰、粉煤灰、页岩灰和其它粉状的矿物质材料。不得采用石灰、石膏、泥岩灰和粘土作为粉状填充料。
粉状填充料中小于0.08毫米的细颗粒含量不应少于85%,用振动法使其密实至体积不变时的空隙率不应大于45%,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制造高耐水性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粉状填充料,其亲水系数应小于1.10。
注:亲水系数试验方法,按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附录三原材料的试验执行。
第6.10.5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骨料,应具有固定的颗粒级配,其质量要求均应符合本章第6.10.2条至第6.10.4条的规定。
第6.10.6条 不导电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采用辉绿岩、大理石或其它不导电材料加工做成的碎石,砂和粉状填充料。
第6.10.7条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和不导电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粗纤维填充料应采用粒径不大于5毫米和含水率不大于12%的锯木屑;细纤维填充料应采用6级石棉、木粉等。石棉的含水率不应大于7%;木粉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2%。纤维填充料中不得含有矿物质和金属细粒。
第6.10.8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采用的石油沥青应符合部标准《道路石油沥青》(SY1661-77)和国家标准《建筑石油沥青》(GB494-75),其软化点按“环球法”试验时宜为50~60℃,但不得大于70℃。
第6.10.9条 沥青砂浆拌合料(砂和粉状填充料)用振动法使其密实至体积不变时的空隙率不应大于25%。沥青混凝土拌合料(碎石或卵石、砂和粉状填充料)的空隙率不应大于22%。
第6.10.10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极限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4的规定执行。
第6.10.11条 取自高耐水性面层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立方体,其吸水率不应大于1.5%(以体积计)。
第6.10.12条 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拌合料必须拌合均匀,并宜采用机械搅拌。
上述拌合料的拌制、开始辗压和压实完毕的温度,应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5的规定执行。
第6.10.13条 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拌合料铺平后,应用有加热设备的辗压机具压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30毫米。
第6.10.14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在施工间歇后继续铺设前,应将已压实的面层边缘加热。施工缝处应辗压至看不出接缝为止。
高耐水性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在施工缝处及面层与墙、地漏或其他类型地面连接处,均应仔细压实。
第6.10.15条 铺设好的面层不得出现裂缝、蜂窝、脱层等现象,也不得用热沥青作表面处理。
注:如面层局部强度不符要求或局部出现裂缝、蜂窝、脱层等处必须挖去,仔细清扫,并以热沥青砂浆或热沥青混凝土拌合料修补,该拌合料的铺设和压实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752>字节 第十一节 菱苦土面层
第6.11.1条 菱苦土面层是用菱苦土、锯木屑和氯化镁溶液等拌合料铺设而成。
为使菱苦土面层表面美观、耐磨、光滑,可在面层的上层拌合料中掺入适量的矿物质颜色、砂(石屑)和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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