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面与楼面工程以及厂区和住宅区道路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特殊的以及本规范未包括的地面与楼面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要求或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有关耐酸防腐的地面与楼面工程,应按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中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地面与楼面的名称应按其面层名称而定,其构成各层的名称如下:
面层--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地面与楼面表层;
结合层--面层与下一层相联结的中间层,有时亦作为面层的弹性底层;
找平层--在垫层上、楼板上或轻质、松散材料(隔声、保温)层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防水(潮)层--防止面层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渗过地面的隔离层;
保温层--减少地面与楼面层热性的构造层;
垫层--传布地面荷载至基土或传布楼面荷载至结构上的构造层;
基土--地面垫层下的土层(包括地基加强层)。
第1.0.4条 地面与楼面各层所用的材料拌合料和制品的种类、规格、配合比、标号等,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现行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如对其质量发生怀疑时,应进行抽验。
各层所用的拌合料的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1.0.5条 地面与楼面各层的厚度和连接件(接合用的,镶边用的等)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位于沟槽、暗管等上的地面与楼面工程,应在该项工程完工经检查合格并交接验收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各层地面与楼面工程,应在有可能损坏其下一层的其它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8条 铺设各层地面与楼面工程时,其下一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并应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第1.0.9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时,各层表面的温度以及铺设材料的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掺有氯化镁成分的拌合料铺设面层、结合层时,不应低于10℃,并应保持其强度达到不小于设计要求的70%;
二、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铺设面层、找平层、结合层和垫层以及铺设粘土面层时,不应低于5℃,并应保持至其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的50%;
三、用掺有石灰的拌合料铺设垫层时,不应低于5℃;
四、用沥青玛 脂①作结合层和填缝料铺设块料,拼花木板、硬质纤维板和地漆布面层,以及铺设沥青碎石面层时,不应低于5℃;
①沥青玛 脂无特别注明时,均为石油沥青玛 脂,以下同。
五、用胶粘剂①粘贴塑料板、硬质纤维板和拼花木板面层时,不应低于10℃;
六、在砂结合层以及砂和砂石垫层上铺设块料面层时,不应低于10℃,且不得在冻土上铺设;
七、铺设碎石、卵石、碎 砖垫层和面层时,不应低于0℃。
注:低于上述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1.0.10条 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试块的做法及强度检验,应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的有关规定执行。
试块的组数每500平方米的地面与楼面不应少于一组。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
第1.0.11条 在基土上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修整基土来达到所需的坡度。
在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有坡度的地面与楼面,应用垫层或找平层来达到所需的坡度。
第1.0.12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对使用有害于健康的和易引起火灾危险的材料(如沥青、②胶粘剂、溶剂等),应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的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执行。
①胶粘剂无特别注明时,均为有机胶结剂,以下同。②沥青无特别注明时,均为石油沥青,以下同。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791>字节 第二章 基 土
第2.0.1条 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实的基土上。如为填土或土层结构被破坏,应予压实,以免基土沉陷引起地面下沉。
第2.0.2条 对淤泥、淤泥质土及杂填土、冲填土等软弱土质,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更换或加固;施工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有机含量大于8%的土,均不得用作地面下的填土。填土质量应
符合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2.0.3条 填土可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分层压实,土块的粒径不得大于50毫米。每层虚铺厚度:用机械时一般不应大于300毫米;用人工夯实不应大于200毫米。每层压实后土的干容重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土时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采用击实试验测定;施工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2.0.4条 地面下的填土,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的情况下施工,过干的土在压实前应加以湿润,过湿的土应加以凉干。
工程量较大及较重要的填土工程,在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最优含水量和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围。
第2.0.5条 如基土为非湿隐性的土层,所填砂上可浇水至饱和后加以夯实或振实。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不大于200毫米。
第2.0.6条 用碎石、卵石或碎砖等作基土表面加强,应将其铺成一层,并用机具压(夯)进适当湿润的土中,其压进深度不应小于40毫米。所用碎石、卵石或碎砖等的粒径应为40~60毫米。
不得在冻土上进行压实工作。
第2.0.7条 在季节性冰冻地区非采暖房屋或室内温度长期处于零下,且在冻结范围内的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止土冻胀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Re: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214>字节 第三章 垫 层
第一节 灰 土 垫 层
第3.1.1条 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湿的基土上,其厚度一般不小于100毫米。灰土拌合料是用消石灰和粘土(或亚粘土、轻亚粘土)按设计比例拌制而成。
第3.1.2条 灰土垫层所用的消石灰应采用生石灰块,在使用前3~4日予以消解,并加以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5毫米。
所用的土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予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15毫米。
第3.1.3条 灰土拌合料应保证比例准确、拌合均匀,并保持一定的湿度。
第3.1.4条 灰土拌合料应分层铺平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为150~250毫米,夯实至100~15
0毫米。夯实后的表面应平整,经适当景干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间歇后继续铺设前,接缝处应清扫干净,并应重叠夯实。
第二节 砂和砂石垫层
第3.2.1条 砂和砂石垫层是分别用砂、天然砂石铺设而成。其厚度:砂垫层不宜小于60毫米,砂石垫层不宜小于100毫米。
砂和天然砂石中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石子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冻结的砂和冻结的天然砂石不得使用。
第3.2.2条 砂垫层压实时应适当洒水湿润,其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基土为非湿陷性的土层,砂垫层施工则应按本规范第2.0.5条规定执行。
第3.2.3条 砂石垫层必须摊铺均匀,不得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用辗压机辗压时,应适当洒水使砂石表面保持湿润,一般辗压不应少于三遍,并压至不松动为止。
如工程量不大,亦可用人工夯实,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第三节 碎(卵)石垫层
第3.3.1条 碎(卵)石垫层是采用强度均匀、级配适当和不风化的石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60毫米。碎(卵)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第3.3.2条 碎(卵)石垫层必须摊铺均匀,表面空隙应以粒径为5~25毫米的细石子填缝。辗压时,按本章第3.2.3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碎 砖 垫 层
第3.4.1条 碎砖垫层是采用碎砖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100毫米。碎砖料不得采用风化、松酥和夹有瓦片及有机杂质,其粒径不应大于80毫米。
不得在已铺设好的垫层上,用锤击的方法进行碎砖加工。
第3.4.2条 碎砖垫层应分层摊铺均匀,适当洒水湿润后,采用机械或人工夯实,并达到表面平整。夯实后的厚度一般为虚铺厚度的3/4。
第五节 三合土垫层
第3.5.1条 三合土垫层是用石灰、碎料(碎砖、不分裂的冶炼矿渣、碎石、卵石等)和砂(也可掺入少量粘土)的拌合料铺设而成。
其铺设方法可采用先拌合后铺设或先铺设碎料后灌砂浆两种方法。
三合土垫层在硬化期间应避免受水浸湿。
第3.5.2条 三合土垫层所用的材料,石灰应为消石灰,碎料的抗压极限强度不应小于50千克力/平方厘米,其粒径不应大于60毫米,且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砂和碎料中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
不得在已铺设好的垫层上,用锤击的方法进行碎料加工。
第3.5.3条 三合土垫层采用先拌合后铺设的方法时,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拌合应均匀一致,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150毫米,并应铺平夯实。夯实后的厚度一般为虚铺厚度的3/4。
第3.5.4条 三合土垫层采用先铺设碎料后灌砂浆的方法时,碎料应分层铺设,并适当洒水湿润。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120毫米,并应铺平拍实,然后灌以1∶2~1∶4的石灰砂浆,再行夯实。
第六节 炉 渣 垫 层
第3.6.1条 炉渣垫层是用炉渣或用水泥、炉渣(或用水泥、石灰、炉渣)的拌合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60毫米。
所用石灰的质量,应符合本章第3.1.2条的规定。
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粒径不应大于40毫米,且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1/2;粒径在5毫米以下者,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
第3.6.2条 炉渣垫层拌合料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石灰炉渣垫层所用的炉渣,在使用前必须先泼石灰浆或用消石灰拌和浇水闷透。炉渣和水泥炉渣垫层所用的炉渣也应浇水闷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五天。
第3.6.3条 炉渣垫层拌合料必须拌合均匀,严格控制加水量,使铺设时表面不致呈现泌水现象。
炉渣垫层铺设前,应将基层清扫干净并洒水湿润。铺设后应压实拍平,垫层厚度如大于120毫米,应分层铺设。压实后的厚度不应大于虚铺厚度的3/4。
炉渣垫层内埋设管道时,管道周围宜用细石混凝土予以稳固。
第3.6.4条 垫层施工完毕后,应注意养护,待其凝固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七节 混凝土垫层
第3.7.1条 混凝土垫层的施工除应按本节的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2条 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毫米。其标号不宜低于100号。
第3.7.3条 混凝土垫层应分区段(分仑)进行浇筑,其宽度一般为3~4米,但应结合变形缝的位置,不同材料的地面与楼面面层的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等划分。浇筑前,垫层下的基层应予湿润。混凝土垫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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