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限公司 内部招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各项招议标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实际运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以公开、公平原则进行市场运作的采购及协作行为,均应通过公开招议标、邀请招议标或定向议标方式(以下简称招议标)选择供应商或协作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与租用、劳务协作、大型运输及装配、基建修缮及工程协作等招议标活动;招议标是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供应商或协作商的活动;招议标权限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招议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竞争原则和诚信、务实、高效的合作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公司招议标领导小组是公司对采购、发包招议标工作进行管理控制与督查考评的组织协调监管机构、招议标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公司市场经营部,由市场经营部和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日常各项招议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在参与运作过程中监督招议标工作
的方式方法、程序效果及签约履约情况。
2根据招议标具体情况,邀请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相关专项招 议标活动,负责对招议标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3、坚持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了解投标单位以往业绩、履约能
力及资质等级,对公司“红名单”提出调整建议,建立内部控制性“黑名单”制度;有权从公司“红名单”内推荐增加投标单位。
4、适时检查公司各所属单位内部招议标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并 作出分析评价;做好自身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
5、接受公司所属单位对招议标工作的各类申请、报告、备案资料 等,并对需要公司审批的事项按有关程序进行回复。
6、发现有违反招议标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或提请查处。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区域公司及项目部相应的成立招议标工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作组),作为本单位履行日常组织协调、管理考核招议标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维护本单位权益。
2、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议标文件,并负责对该文件内容进行解释;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单位才能参加投标。
3、承办招议标活动,并将招议标评审结果按规定报公司总经理 室审批或备案。
4、具体办理或协调签约前文件起草、洽谈和传递等事宜,合同
签定必须由有权签署人签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公司招议标工作组,作为公司调整“红名单”的依据。
5、遵守本办法的工作程序要求,开展招议标;接受公司招议标 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各区域公司及独立项目部采购或发包金额超过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议标、邀请招议标或定向议标;公司鼓励并将支持运用招议标方式进行公司规定以外的各类采购或发包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招议标应通过适当方式如媒体公告、商业信函、电话传真通知、内部公示、推荐等形式向符合条件(红名单)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招议标邀请。邀请招议标必须有三个以上符合招议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工作组根据招议标项目的要求,认真编制招议标文件,对其真实性负责,发出前须经主管领导审阅。招议标文件中必须明确禁止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后转包或再协作;如确定项目招议标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条:工作组应按照招议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并接受投标;定向议标也要形成相关程序资料。接受投标文件前一般应确定本次评标小组人选及评标规则。
第十一条:各区域公司和独立项目部对需要报经公司审批或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招议标活动,应拟定招议标申请计划并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传真报公司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按时派员参与现场招议标。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议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本公司商业秘密的。 2、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经营活动有特别约定的。 3、经公司招标办请示确认,并明确同意的; 4、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或业主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招议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议标项目的能力,对产品销售或承担某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1、平等获取招议标信息;
2、要求工作组对招议标项目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3、参加开标会议,并视需要接受招议标领导小组或工作组的澄 清要求;
4、向公司招议标领导小组或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招议标过程中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议标文件的要求编标和递送标书,并对投标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招议标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投标单位不得以债权或债权人委托抵用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招议标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议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送标书截止日止,一般不应少于
七天(如邮寄,则以邮件收到日邮戳为准)。
第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但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标书,招议标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标书应由工作组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并出具收条,投标时间截止后,无论何种理由,不得再取回修改。
第五章 评标
第二十条:公开招议标、邀请招议标必须履行开标程序。开标由招议标工作组主持,开标过程应有文件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应当按照招议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后,工作组和公司招议标领导小组派出人员(如有)共同组成临时评标小组,总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并实行回避原则,其中专业人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临时评标小组应当公平、公正评标并严守秘密,根据评标规则,可采用商讨质询、无记名投票、因素分析(综合评分标准)等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包含综合质量、价格、资质、信誉、业绩、标书响应等方面情况,并应做好现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临时评标小组有权接受在招议标过程中投标人作出的降价承诺或补充意见条款等个别书面澄清。
第二十四条:临时评标小组根据招议标文件的要求,综合各种因素作出评议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工作组依据临时评标小组意见提出书面评标意见或报告,及时履行定标程序。若有特殊原因而致不能现场初定中标候选人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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