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其所谓“名称者,不可不察”的观点,对于正确运用语言是很有指导意义的。
公孙龙子则谈到事物变化了,所用名称也应改变的问题。他说:“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意思是:名称,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称谓。但当名称已经不是指这个或那个事物时,就不要这样或那样称呼了。换言之,事物变化了,所用的称谓也就应该改变。这体现的仍然是正确运用语言的观点,是可取的。
在战国诸子中,彻底地、科学地解决“名实”问题的是荀子。其论述见于《荀子·正名篇》。据杨倞注:“是时公孙龙、惠施之徒,乱名改作,以是为非,故作《正名篇》。”可知,《正名篇》的出现是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公孙龙、惠施等人的“乱名改作”。荀子对于“名实”问题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荀子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唯物地解释了“名”产生的问题。《正名篇》中说: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
“名无固宜”,即是说,名称和客观事物在一开始时,是没有必然关系的。同一事物在不同的语言里名称并不一样。
“约之以命”,是说名称是人类为表达客观事物而假定的各种符号,即约之以命。但是这个假定不是个人意志的假定,而是人类社会的“约定俗成”。
“异于约则谓之不宜”,事物的名称一旦经人类社会“约定俗成”以后,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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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也不可能随便改变了。
荀子提出“约定俗成”的观点,其意义极其重大,就在于第一次阐明了语言的社会本质(即语言具有社会约定性),同时也正确地说明了词的意义和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也还是完全正确的。
其次,事物的名称,词的意义,一经“约定俗成”,就必须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也即荀子所说的“谨于守名约”。《正名篇》:
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民多辩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
节度量之罪也。
在荀子看来,那种“析辞擅作名”之人,就是“大奸”,其罪行等同于私造“符节度量”者。荀子之所以看得如此严重,是因为“正名”乱了,各人妄加解释,就会“使民疑惑,民多辩讼”,其结果不是一个语言问题,而是一个事关社会安危的、严重的政治问题了。《礼记·王制》中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就把“乱名”的性质与“析言破律”、“执左道以乱政”等同而观,其后果很严重——被杀。
第三,语言虽然要保持稳定性,但也要不断发展。因为社会发生变革后,“名”与“实”的关系就会发生改变,于是就有人对新社会的“名”与“实”的问题进行探讨,探讨的结果形诸言论,就是所谓的“刑名之书”。《淮南子·要略》:“新故相反,前后相谬,百官背乱,不知所用,故刑(或作形,即“实”的意思)名之书出焉。”正说明“名实”关系随社会变革而变化。《正名篇》也可视为“刑名之书”,但荀子强调:语言的发展是在继承基础之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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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王之成(定)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杨倞注:“爵名从周,谓五等诸侯及三百六十官也。文谓节文威仪,礼即周之《仪礼》也。”
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刑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杨倞注:“奇辞乱实,故法吏迷其所守,偏儒疑其所习。”
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杨倞注:“名之善者,循之;不善者,作之。故孔子曰:‘必也正名乎?’”
语言之所以要发展,是因为“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刑不明”的社会现实。社会现实变化了,语言自然也就要发展。怎样发展呢?那就是“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也就是继承旧名,创作新名,故曰“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
第三个问题:“名”是否有类别?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事物千差万别,故而“名”也有区别,这区别就涉及“名”的类别问题。这个问题,墨子和荀子都探讨过。先说墨子,墨子将“名”分为“达、类、私”三类。
《经上》:名:达、类、私。
《经说上》: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
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墨子把“名”分为三类:万物的通名为“达”,此名范围大,一定综括多种物类,故而叫“达”。同类事物的名称叫“类”。如“马”是类名,凡是马皆属于这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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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马,类也”。一物之专名叫“私”,如“臧”是一个私名,它只用于臧这个对象。所以说“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荀子也认为“名”是有类别的。《正名篇》:
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杨倞注:同类则同名,异类则异名)。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杨倞注:单,物之单名也;兼,复名也。喻,晓也。谓若止喻其物,则谓之马。喻其毛色,则谓之白马、黄马之比也),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杨倞注:若牛与马,为异实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徧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
较之墨子,荀子指出“名”有单、兼的区别(即词和词组之别),更符合语言实际。在分类上,墨子之“达”,即荀子之“大共名”,亦即“范畴”。墨子说的“类”,即荀子之“大别名”(种概念)。墨子说的“私”,指个体名词,即荀子所说的“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别中之别,即更小的别名,亦即属概念)。相当于语言中的专有名词。
此外,名家的尹文子也认为“名”有“善”、“恶”两类,前已述之,此不赘。
第四个问题:是否应当“正名”?
“名”既然牵涉政治伦理问题,这就是大问题,故而应当“正名”(即正确使用名称)。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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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则刑罚不中”(《论语·子路》)。“名不正”最终会导致“事不成”、“礼乐不兴”、“刑罚不中”的严重后果,则“名”是非“正”不可的。 孔子最先提出“正名”,目的是在维护特定的名分。表现在:
一是站在旧制度的立场,要求维护一些表示名分的词的涵义。如《论语·颜渊》: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岂得而食诸??——孔安国曰:“当此时,陈恒制齐,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齐景公之时,名分淆乱,故而孔子强调“君、臣、父、子”这些词的内涵,实际上就是强调等级、尊卑关系。这种关系确实不能紊乱,否则,作为一国之君,就回落得“虽有粟,吾岂得而食诸”的下场。
一是要求人们在运用语言的时候,要按照旧的名分来选择词语。《韩诗外传》卷五:
孔子侍坐于季孙,季孙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马,其与之乎??孔子曰:?吾闻君取于臣谓之取,不曰假。?季孙悟,告宰通曰:?今以往,君有取谓之取,无曰假。?孔子曰:?正假马之言,而君臣之义定矣。?
在孔子看来,作为国君,从臣子处索要马匹,不能用“假”,而要用“取”。因为如果“假”马,则须归还;至于“取”马,则体现出理所当然拥有臣子马匹的权利。一个用词的不同,体现出的是一种君臣名分,包含的是等级特权。这样的“名”,岂能不“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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