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的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而组成的社
会团体,其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利益集团的类型:
1、根据目标指向与受益对象划分:特殊利益集团、公共利益集团。 2、根据利益集团的体制特征划分:体制化利益集团、结社性利益集团。
3、经济型利益集团、政治性利益集团。经济型是追求和维护经济利益为目标,政治型是追求和维护其成员的政治利益为目的。
4、压力集团:是指向政府和社会施加压力为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的团体。当利益集团成为政治角色而企图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权力来使自己的特殊利益获得实现的时候,被成为压力集团。 三、利益集团影响政治的主要方式:
1、直接向政府表达政治诉求,提出利益要求,直接影响政策。请愿是一种常见方式。政治请愿包括游行、示威、抗议、罢工。
2、通过政党影响政策。利益集团对政党的物质支持主要为政治捐助。 3、通过大众传媒影响政策。 四、利益集团政治:
1、如何看待利益集团影响政治决策?
(1)利益集团政治改变和丰富了西方传统政治决策的机制。(2)利益集团政治扩展与深化了西方公民的政治参与。 (3)利益集团政治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制约机制。
2、利益集团影响政治系统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是影响行政机关。首要作用是代表和集中各种利益。独立的利益集团的功能是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
3、西方现代政治生活非常重要的社会政治组织,对立法和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是利益集团。
第五章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
第一节、议会的产生于发展:
议会制度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民主制发展的客观要求。议会又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又称民意代表机关。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欧洲中世纪封建等级会议的发展:
1、议会首先出现于英国。先是御前会议,包括世俗贵族、教会贵族、王室官员集团三部分人,后以大会议的形式活动,13世纪中叶,大会议中增加了乡村骑士和城市市民代表,“西门国会”标志着大会议的性质由贵族会议向等级制议会转变,也意味着骑士阶层以及社会等级更低的市民开始走上全国的政治舞台。
2、《大宪章》的内容有(1)宣告国王无权擅自征税,除传统的封建捐税外,任何赋税的征收都要经全国公意许可。(2)宣告国民有协商的权利。(3)确立了王权有限的原则。
3、法国的三级会议第一次召开是1302年:第一等级是高级僧侣,第二等级是世俗贵族,第三等级是城市市民。 二、资产阶级革命与近代议会的产生:
1、英国议会的产生:有短期国会,3个星期,长期议会中以叛国罪处死了国王的帮凶,表明应该的大会议已经又等级会议转变成资产阶级议会。1688年发动了不流血的“光荣革命”,提出《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实行立宪君主政体。
2、法国资产阶级议会的开端是国民会议。法国采取两院制,议会由国民会议和参议院组成。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实行君主立宪制,1792年结束了君主立宪制,确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选举成立了立法机关—国民公会,1793年宪法宣布主权属于人民,规定了以议会为核心的政治结构。英国的平民院、美国的众议院和法国的国民会议都属于下议院。
4、美国1776年通过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立法权属于又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5、属于非平衡的两院制国家有英国、德国、日本、法国等,最为典型的国家是英国。平衡两院制以美国最为典型。 三、西方国家议会的发展: 1、建立时期特征:
(1)以夺取政治权力、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为主要政治任务。(2)重申启蒙时代所确立的资产阶级国家基本政治原则。包括人民主权、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如1689年的《权利法案》,法国制宪会议1789年的《人权宣言》,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都体现了主权在民、保障人权、促进平等、张扬法治的精神。 (3)议会不断加强权力,完善其内部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2、全盛时期
3、议会功能调整时期特征:
(1)议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受到挑战,其传统的立法功能减弱。(2)随着西方各国行政权力的膨胀,议会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的中心地位不复存在。(3)与立法功能的退化相对照,议会的其他功能却日显突出。
第二节、议员:
一、议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
1、议员的任职资格:(1)国籍资格,为本国国籍。(2)居住资格 (3)职业资格,职业不相容要求。
(4)保证金制度。(5)提名限制 (6)其他资格要求。
2、议员的产生方式:有选举、任命、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两院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又选举产生,上院议员有(1)选举产生议员。分直接选举,间接选举(选举团选出,包括法国和荷兰),由下议院议员互相选举产生(挪威)。(2)国家元首或国家官员任命产生,如英国女王有权任命终身贵族,可成为上院议员。(3)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
3、议员的任期:一院制的议员一般为4-6年,美国众议院议员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参议员议员为6年,不全部改选,每两年改选其中三分之一。
二、议员的权力和义务:议员参与政治活动,必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其行使政治权力的基础。
1、议员的职权:(1)提案权,最基本的职权。(2)质询权,内阁制国家议会议员代表选民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 (3)讨论和表决权。
2、议员的特权:(1)人身保护权。(2)言论自由权。(3)生活保障权。
3、议员的义务:指法律规定或根据宪法惯例必须履行的责任或必要的行为约束,是一种强制性的要求。
三、议员的政治活动:
1、议员最重要的政治活动是参加和应付定期举行的选举。议会的选举周期一般为3-5年。议员的另一政治活动是履职。要反映和表达民意。
2、各国政府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
第三节、议会的体制和内部组织结构:
一、议会的体制:一院制和两院制
1、一院制指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实行一院制的国家有丹麦、芬兰、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瑞典。从卢梭的理论出发一院制的优点:(1)院制机构单一,程序简便,利于行使权力;(2)一院制能提高立法效率,有利于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3)便于对行政的监督。
2、两院制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个议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溯源于英国。实行的国家有英、美、法、德、日、荷兰,分上议院(贵族院和参议院)和下议院(平民院、众议院和国民议会)。从孟德斯鸠的理论出发两院
制的优点是:(1)可以使议会代表不同的利益,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关系;(2)便于相互制衡,防止立法草率;(3)有利于平衡、缓和议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健全国家权力体制。
3、两院制分(1)两院的权力和地位大致相等,如美国;(2)下院的权力和地位高于上院,如日本。
4、两院制议会的两院一般各自分别举行会议,只有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才举行联合会议,有些国家禁止举行联席会议,如英国。
二、议长与议会的组织领导:
1、议长是议会在具体运作上的组织和领导者,是议会的主持人和对外代表人,是议会组织结构的核心要件。 2、议长的主要职权是对内主持议会活动,有(1)召集和主持会议;(2)主持议会辩论;(3)支持议会表决;(4)有些国家议长有权制定议会议事规则,有权任命议会调查、调节和联合委员会成员,有权任命议会工作员。 3、议会的领导机构有个人和集体两种,集体分(1)议会主席团;(2)议长会议。
4、议长的职权有决定议事日程、向各委员会分派所要审议的法案、主持议会辩论、宣布停止质询和议会休会、主持议会各种议事规则的制定及保证其执行。 三、议会委员会:
1、委员会制度是现代议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委员会的人选一般通过选举、推选或选派等方式进行,委员会的功能既包括对立法建议的详细审议,也包括对财政预算和决算的讨论 修订。
2、常设委员会:指一届会期或一次会期期间一直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委员会,主要任务和工作是审议议案,并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专门委员会和非专门委员会,美、加、日、荷兰、西班牙都设有专门委员会。 3、临时委员会:是为处理某一具体问题而专门设立的委员会。 4、联合委员会:只存在于两院制议会中,充当两院之间的媒介。 四、议会党团:
1、议会党团是指为协调政党或政治倾向相同的议员在议会中行动的一种组织。分三种类型:(1)由一个政党单独组成本党的议会党团;(2)由两个以上的政党的议员组成一个议会党团;(3)跨国议会党团。 2、议会党团的领袖:议会党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议会党团全体会议。
第四节、议会的权力:
一、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是西方国家议会的基本权力也是最重要的权力,包括立
法创议权(提出立法议案的权力),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
二、预算权:
1、预算监督,预算是国家未来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支出计划。是议会掌握国家收支、控制盒监督政府财政的重要手段。
2、财税监督:是议会最原始的权力,是议会控制、监督政府最有效的手段。包括觉得国家财政、税收、关税、借贷的权力,以及对决算的审查和公共资金审计。
三、监督权:
1、质询:是非总统制国家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权力。
2、听证:是议会、议会常设委员会和议员为了了解某一情况,传唤或接受有关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和公民个人到议会或议会常设委员会作证,说明和证实某些情况。具有一定强制性。
3、调查:调查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固有权力。起源于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议会调查权范围一般包括围绕行政立法进行的调查、选举调查、针对有关行政部门违法行为的政治调查、涉及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问题的调查、对重大经济问题的调查。
4、倒阁:产生于英国。倒阁权存在于议会内阁制以及半总统制国家,若议会对内阁不信任,内阁必须全体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倒阁权被认为是议会监督政府最重要、最有效、
最具威胁性的一种手段。
5、弹劾:是议会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首脑和高级行政官、高级法官进行控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有别于普通 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是有立法机关提起的。总统制国家弹劾权可适用于一切高级联邦官员,包括总统等,在内阁制国家,可弹劾的对象只有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
6、弹劾的5种方式:(1)德国是由两院中任何一院单独提出或由两院联席会议提出,再由宪法法院审判;(2)美国是由议会下院提出,由上院进行审判;(3)比利时是由下院提出,在普通法院审判;(4)日本由两院共同组成特别机构提出并进行审判;(5)法国是由两院共同提出,特别高等法院审判。
第五节、议会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议会的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通过法案、公布法律。
1、有权提出法案的主体有议员、政府、议会中的委员会、国家元首、一定数量的公民。
2、审议法案是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对议案正式审议通常有一读、二读和三读程序。一读比较简单法国国民会议采用,二读有希腊和荷兰采用,英国和美国采用三读。英国上院对下院的议案只有搁置权。
3、通过法案有两种,一是由议会表决通过,二是须由公民复决。议案对法案的表决方式有公开和秘密两种,公开有呼声表决、起立表决、点票表决、唱名表决。
4、公布法律是指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法定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布,使该法律正式生效。多数还需国家元首签署,有程序性签署和实质性签署。
二、议会的议事规则:
1、议会的会议和会期:分常会和非常会议(临时会议、特别会议、紧急会议)两种。 2、议会议事的法定人数:各国不相同。
3、会议公开:是西方国家会议的普遍原则,指会议活动在国民的监视和批评下进行,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院大会允许外人旁听,允许欣慰媒介跟踪报道以及公开发表议事记录。秘密会议是除议会议员之外,其他人一律不得出席的会议,同时不得旁听,不得报导,议事记录也不得发表。
4、一事不再议:在议会中有关某一议案的问题在同一会期中不再重复进行审议。
第六章 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制度
第一节、国家元首制度: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在古代,国家元首就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掌者和体现者,亦称君主。现代国家,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是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国家元首是专门行使代表和象征国家的职能的机构,而政府首脑是领导和指挥中央政府工作的行政首长。
1、西方国家狭义政府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是指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2、总统制国家如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直接领导政府;在议会君主制国家如英国和日本,及议会共和制如德国和意大利,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分别由两人担任,国家元首称国王和总统,政府首脑称首相和总理。 3、国家元首的特征:(1)对外代表国家;(2)对内象征最高国家权力;(3)依照宪法行使元首职权。 二、国家元首分类:
1、按组织构成划分:个人元首、集体元首(代表为瑞士、圣马力诺、安道尔,由地位平等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瑞士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的联邦委员会来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7名委员,任期4年)
2、按产生方式划分:世袭的国家元首(如英、荷兰、瑞典、丹麦,多称国王)、选任的国家元首。
3、按发挥的作用划分:虚伪元首(国家的实际权力掌握在内阁手中,有议会共和制国家,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实权元首(包括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国家、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半总统制共和制国家)。 三、国家元首的权力:
1、公布法律权;公布法律是立法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1)仅有签署权而没有否决权;如英、日、德、意(2)既有签署权也有否决权。如美、法
2、发布命令权;3、外交权;美国总统与他国签订行政协定无需国会批准。4、统帅军队权(是识别国家元首的重要标志,包括调动军队、任命将帅、宣战媾和);5、任免权;6、赦免权(赦免罪犯或给已定罪的罪犯减刑,分大赦和特赦);7、荣典权。
四、国家元首的特殊待遇:1、外交特权和尊荣 ;2、不受司法管辖的特权 ;3、享有物质生活的特殊待遇。
第二节、政府和内阁:
一、政府和内阁的含义:
1、政府:一般以暴力和强制手段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代表统治阶级为维护一定的秩序而管理着社会公共事务,其专业化的、有效率的工作是国家长治久安所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包括纵向不同政府层级和横向不同政府部门在内的一个庞大而精密的组织体系。
2、内阁:是以政府首脑为中心,由他和周围重要政府官员所组成的、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政策的机构,是中央政府的核心部分。指代政府中起领导作用的决策机构。 二、近代内阁的起源与发展:
1、内阁于18世纪出现在英国。英国内阁的前身是枢密院。
2、英国内阁发展过程中的两个变化:(1)内阁中贵族影响下降乃至趋于消失。(2)内阁中贵族成员越来越少,而下议院议员的比例则不断增加。
第三节、政府的体制:分为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
一、内阁制: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起源于英国,由内阁总理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
1、其特点表现在:(1)多数党或多数党联盟执政;(2)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于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3)内阁向议会负连带的政治责任。
2、英国政治生活中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是首相。
3、内阁制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一、议会制内阁是由立法机关产生的,必须向它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会监督。议会和议员有权对内阁和内阁成员提出质询、弹劾,以及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二、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就是执政党,执政党领袖为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三、政府拥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并有创议法律的权力。
二、总统制:指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直接领导、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政府体制。美国典型,阿根廷,巴
西,墨西哥。
1、总统制特点:(1)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2)总统和国会权力分立且地位平等(总统不是国会选举产生的,国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和政府下台,总统也不能解散国会);(3)内阁成员均接受总统的领导和监督(政府的各部部长由总统挑选、任命,因此他们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4)总统所属政党不一定是国会多数党(只有总统所属的党才被视为执政党)。
2、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中,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是总统。总统权力主要来源于4个方面:宪法授权、国会授权、先例和最高法院裁决。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中,总统的权力主要包括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作为行政首脑的权力、有关军事权、有关立法权和有关外交权。
3、美国联邦政府包括内阁和政府各部、总统办事机构、独立行政机构
三、半总统制:是一种兼有内阁制特点和总统制特点的混合型政府体制。法国
1、半总统制的特点:(1)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国家权力的中心(高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上,比总统制总统权力大,要接受选民评判,可弹劾);(2)总统与总理分享行政权(总统享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最高决策权,而总理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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