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 西方政治制度总复习资料 导 言
1、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决定性的部分是国体,国体决定政治制度的形式。(内容决定形式)
2、西方政治制度的形式: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府制度(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运作)等。其中政体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3、西方政治制度的研究方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比较研究方法(基本方法),阶级分析、制度分析、历史分析,文化分析、系统分析。
4、明确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是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前提。
第一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
一、城邦:西方政治制度的摇篮(代表性为雅典、斯巴达、叙拉古) (1)城邦的社会结构:奴隶、外邦人、公民三个阶级。
(2)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①君主制政体 ②贵族制政体 ③民主制政体
1、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讨论民主制、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性质时,认为一人执政是君主制,少数人执政是贵族制,多数人执政时是民主制。
二、雅典的城邦民主制:经过两次次改革: ①梭伦改革 ②克里斯梯尼改革 2、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决定国家大政和参与城邦管理。 3、古代希腊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城邦制度。雅典是民主政体,斯巴达是寡头政体。 4、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制经济。垄断政治有两个条件,有产,有闲。 5、梭伦改革后,雅典人分成了平原派、海岸派和山地派三个派别。
6、梭伦改革:在经济上,颁布“解除债权令”;在社会结构上,以财产而不是按血亲划分社会等级;在政治上,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利,提升公民大会的作用,成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庭。
7、克里斯梯尼改革:以地区原则划分的新选区替代按氏族部落组成的旧选区;以500人会议替代以前的400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预决机构;建立“陶片放逐法”。
8、古代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在雅典,500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陪审法庭是最高审判机关,十将军委员会是最高军事机构。
9、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特征是:直接民主(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抽签选官、轮番为治。雅典民主制的意义是:①主权在民原则 ②法治原则
第二节: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
一、古罗马国家政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影响
(1)古罗马国家经历了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实行过的政治制度有军事民主制(库里亚大会和长老会议)、共和制(人民大会、元老院、行政官员)、君主专制(元首体制、四帝共治体制、君士坦丁体制和行省制度)。
1、古罗马共和时代的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土地问题(中心)、债务问题、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的问题。 2、罗马民主程度最高的人民大会是特里布大会;公民参政性最高是百人队大会(森杜里亚大会)。
4、罗马帝国崩溃的根本原因是罗马帝国赖以生存的古代奴隶制度陷入严重危机而不能自拔,直接原因是日耳曼蛮族的大规模入侵。
5、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意义:首先,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代替城邦概念;其次,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整、对资
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第三节、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制度
一、 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西欧政治制度
(1)封建君主制度:三种统治形式是贵族君主制(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议会)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国王与大领主之间的这种松弛的主从关系是封建割据君主制的核心。
(2)中世纪自治城市的政治制度:城市共和制,自治的特征是人身自由、司法自治、行政自治。城市的司法机关是法庭,立法机关是议会。
1、专制君主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内市场的形成使封建欧洲内部的资本主义因素迅速成长,新兴市民阶级要求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统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币制,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无阻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二是大部分封建贵族也希望从工商业的发展中获利,他们关心创造发展贸易的有利条件,主张中央集权,扩展国家版图,促进海外贸易。
2、君主专制王权的进步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近代主权国家的建立。统一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对资本主义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促进整体的民族利益的发展。以王权为中心的统一的主权国家逐渐摧残了地方利益。 3、中世纪盛行的主要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封建制度,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即封建采邑制。 4、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教会的顶端是罗马教皇,教权和王权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
5、佛罗伦萨共和国,最高行政机关是长老会议;诺曼底的鲁昂,行政机关首脑是市长,其市政管理机关由100人组成的集体,具有初级司法权、行政权以及任命市政官员的权力
第四节、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一、资产阶级的三次思想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启蒙运动
(1)文艺复兴的核心思想是:人文主义。基本精神是强调人的价值,实质是资产阶级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2)启蒙运动是发生在17-18世纪的西欧的一场反封建专制、反教会的思想启蒙运动。批判专制主义和宗教愚昧,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最初产生在英国,却以法国为中心。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和舆论的准备。 1、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法国的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狄德罗;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康德。他们以理性、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武器,宣扬每个人享有自由、财产和生命安全等天赋权利。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中最首要的是生存权。
2、几乎所有的启蒙思想家都以社会契约作为国家和政治制度学说的核心。
3、封建制度的核心是存在多种势力:王室、教会、贵族、自治城市。在中世纪,国王被视为是上帝的代表,国王的职位代表公正、正义、法律。 二、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1)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形成:大宪章、英国革命和短暂的共和政体、光荣革命与议会君主制的确立。 (2)美国总统制共和制度的形成:独立战争、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
(3)法国议会制共和制度的形成:法国大革命、拿破仑的法兰西第一帝国和波旁王朝的复辟、议会共和制的确立。 三、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
(1)政治民主化:公民政治权利的扩大尤其是普选权的实现。 (2)行政集中化 (3)多元共治 (4)地方自治
4、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称作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 5、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确立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宪政原则。
6、在英国,为限制国王、枢密院和上院的权力,以及为使下院成为权力中心而提供法律保证,“光荣革命”后先后通过了《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案》。
7、法国议会共和制的形成是通过暴烈革命的方式实现的。法国政治体制曾经充满变数的问题最终以议会共和制的结论得以解决,是在第三共和国。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西方各国政治制度背后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追求目标。
基本的宪政原则包括: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主权在民和代议制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人权原则
第一节: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在民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一、主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1、布丹的主权理论:主权通常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特征。布丹认为主权包括:立法权、宣战和缔约权、官吏任免权、最高司法权、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等。
(1)布丹的主权理论是对当时法国因分裂和分离主义而导致的内战和内乱的理论反映,实际上是为了论证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要张扬的是君主主权。
2、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代表作为《利维坦》,理想政体是君主政体,直接为君主专制服务。
3、洛克的议会主权: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被规定为最高权力。以议会主权论来委婉地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
4、卢梭的人民主权: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是不能代表的。卢梭主张直接民主制,而反对代议制。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 二、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
1、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被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论的宪法。
2、《大宪章》被看做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这两个宪法性的文件确立了英国的基本宪政。
3、美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宪法的制定、批准和修改的过程中,还体现了主权是可分的概念。
4、瑞典一直没有一部单一的成文宪法,而由《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议会法》构成 三、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1、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有以下两层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问题,(2)而对于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问题,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构成了政治合法性。
2、政治合法性的意义:(1)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2)政治合法性有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成本。 3、人民主权原则或主权在民原则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因为(1)从理论上看,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政治生活中的服从问题,其本身就是一种论证政治合法性的理论。(2)从实践上看,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最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制度。
第二节:代议制原则
1、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是一种间接民主制。
2、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一 、代议制的产生:
1、 起源于英国,很快被各国采用的原因:(1)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 (2)现代国家无论是领土还是人口都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
(3)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要求在政治上实行民主制,但国家规模不可实行直接民主,可行的办法就是实行间接民主,即代议制形成。
2、代议制的特点和性质:代议制的议会和等级制的议会的不同点见书p87
二、代议制的理论发展:既要防止权力的专横,又要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的三大发明是,代议制、法治和分权制衡。
1、近代代议制思想的成熟主要发生在英国。
2、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一书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中具体的问题和制度安排。 3、简述密尔对于代议制政府的本质规定:见资料p15 4、所谓的精英民主就是在精英统治基础上的民主。
5、普选制是代议制的基础,人民参政最主要、最通行和最现实的途径是代议民主制。
6、代议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相比的优越性:第一,代议民主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第二,代议民主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摧毁封建政治特权的产物,因此代议民主可为财产权、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这些“资产阶级权利”提供牢固的保障。第三,代议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第四,代议民主是程序民主,没有规则和程序,就无法以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又因为先出的代表是以不同利益为背景和取向的,在必然发生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没有共同的程序而要代表人民行使最后控制权是不可能的。 三、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3、代议机关必须遵守严肃的议事规则。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第三节:法治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最根本的宪法原则是法治原则。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核心就是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国家的专制权力1、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和方法。其基本含义是: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2、 法治的内涵:(1)法治与自由,作为近代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法治首先是与自由联系在一起的。
(2)法治与自然法,在近代,自然法观念被普遍接受,自然法被认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的成文法都来自自然法,自然法居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任何与自然法相悖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只有当自然法成为约束制定法的最高准绳,统治才能实现。
3、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是亚里士多德。
4、中世纪最有代表性的神学家之一的阿奎的神学世界观,把法分为四种: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对于永恒法的参与,或者说是神的理性在人身上留下的痕迹。
5、当代西方社会,法治原则背后的法理逻辑主要存在的观点有:纯粹法学派的观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二、法治与宪政:
1、美国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法治与宪法: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3、宪法与宪政:宪政主要是指称一种近代以来形成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以宪法为标志,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以代议制民主为行使权力的方式,实现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等一套制度结构。 三、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
(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是权利。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司法必须独立。(具体内容见资料p16)主要内容包括:1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2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3为保证法官审判独立,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务不受侵犯。
第四节:分权制衡原则
一、近代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础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国家权力主要有三种职能即立法、行政、审判,并提出了国家职能机构应分工的问题 2、第一次以分权学说来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进行经验总结并为以后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发展提供理论基础的是洛克。
3、孟德斯鸠创立了较为完整、科学的三权分立理论。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倾向于行政权。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民有安全。
4、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不仅把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应用于美国的宪政制度设计,而且近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杰斐逊认为要保障人民主权,防止暴政,仅在联邦政府层面实行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还需在联邦和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纵向层层分权。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司法独立,主张法院于法官分立,不从属议会和政府,主张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权力。 二、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1、分权制衡: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和协调。(1)权力的分立:指政府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该分来来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2)制约与平衡:是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相互限制。
2、美国模式:国会(立法权)、总统(行政权)、最高法院(司法权)
(1)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虽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总统也享有一部分立法权。如国会的法案只有当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任命的各部部长须交参议院审议通过。
(2)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但是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但是,法院也拥有制约总统的力量,法院掌握司法审判权,它可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
(3)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国会通过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法院必须执行,但是,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一旦某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它就不再被执行。
3、英国模式:在英国由于实行的是议会主权原则,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合,所以分权特征不突出。 (1)议会和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四种形式。 (2)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 4、法国模式:
(1)法国第五共和国分权制衡特点: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政府权力和地位的提升;议会地位和作用的下降。 (2)在法国经历过的几个共和国中,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实行的是总统制。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都属于议会共和制。法兰西的第五共和国属于半总统半议会制。
5、20世纪特别是战后以来,西方国家行政权力不断扩大,议会的权力不断下降,三权之间失去原有的平衡。最早显示这一趋势的是罗斯福新政。 6、分权与制衡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历史进步性:第一,在代议民主制和分权制衡机制下,资产阶级内部少数服从多数的共和权力代替了个人意志至上的 君主权力,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结束了君权的不可分割性与不可制约性。第二,当资产阶级把主权在民,代议制,三权分立这些原则用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法治型统治取代了人治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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