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缙云县42省道及平黄公路仙都景区段公路建设项目
索赔(费用、延期)审批书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丽水市丽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 号: 浙路(GL)132
年 月 日
索赔内容: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索赔接收与否:是 否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索赔接收与否:是 否 部分 索赔接收与否:是 否 部分 索赔 金额 延期 统计 合同监 理工程师 驻地监 理工程师 业主 代表 附件 说明 签字(盖章): 日期: 签字(盖章): 日期: 签字(盖章): 日期: 截止此前索赔累计 金额 延期 金额 此项索赔 延期 金额 所有索赔累计 延期 缙云县42省道及平黄公路仙都景区段公路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质量事故简报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丽水市丽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 号: 浙路(GL)133
年 月 日
致主管质量监督站 浙江省交通厅(或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名称 工程部位 事故简况: 附件: 事故原因简析: 里程桩号 施工日期 予估损失情况: 现场保护措施和处理意见: 主管质监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 主管监督工程师(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检验(或安全) 负责人 日 期 抄 报 注:1、本报告一式六份,一份主管质监站留存,五份签回分别给施工、监理、设计、建筑和监督单位。 2、本简报内容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3、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则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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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日 期 缙云县42省道及平黄公路仙都景区段公路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通知书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丽水市丽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 号: 浙路(GL)134
年 月 日
致 合同段项经理部: 按你部上报的《在建工程质量事故简报》所列 质量事故经浙江省交通厅 (或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该质量事故的性质属 级 质量事故,请按下列要求提供书面报告。 安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名、盖公章)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质 量 事 故 书 面 备 注 门 报告内容 上报时限及报送部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理单位。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进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抄 送 单 位 注:本通知书内容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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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决定执行通知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丽水市丽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 号: 浙路(GL)135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工程部位或桩号 事故类别性质 主管处理部门 按本事故处理决定,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安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名、日期公章) (附件: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主管质监站意见: 监督工程师(签名、日期、公章) 抄 报 单 位 承包人收到日期 签 名 注: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按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权限机构处理决定后,方可签发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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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暂时停工指令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丽水市丽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 号: 浙路(GL)136
年 月 日
停工依据: 停工范围: 停工原因: 停工日期: 年 月 日时 停工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 签名:日期:(公章) 专业监理签名、日期 承包人收到日期、签名 注:本表由专业监理填写、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送承包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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