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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给投标人的信息,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活动组织者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联系以书面文件为准。 9.投标费用与补偿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投标人资格
10.合格的投标人 10.1投标人的要求
10.1.1 有资格获得本合同的投标人至少应满足下述条件: 10.1.1.1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10.1.1.2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符合以下要求:注册资本:近三年(2009-2011年)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为本项目所成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10.1.1.3商业信誉良好;
10.1.1.4有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日处理能力1200吨以上发电项目(其焚烧工艺为机械炉排炉)的业绩,并提供上述业绩的证明文件。
10.1.1.5投标人如为外国公司,其国内注册全资子公司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该外资公司投资注册的证明材料,其总公司应对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签协议产生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须向本工程的项目公司注入外资。
10.1.1.6有足以保证本项目得以正常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团队;
10.1.2为证明投标人具备上述条件,并具有足够的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所述格式提供下述资料和文件:
10.1.2.1企业简介;
10.1.2.2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1.2.3投标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10.1.2.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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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5投资及投融资方案;
10.1.2.6投标人过去三年的财务情况资料;
10.1.2.7投标人目前及过去三年涉及的任何诉讼或仲裁的资料,涉及的各方当事人 及争议的金额(可以用公司承诺的形式,格式自拟)。
10.2投标人不应和招标人以及招标人为本次活动曾经雇用或现在雇用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关联。
10.3投标人其它有关资质要求
10.3.1 对于投标人拟用的设计人的资质要求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 10.3.2对于投标人拟用的承包人的资质要求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 10.3.3对于投标人拟用的监理人的资质要求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 10.3.4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体现遵守上述第10.3.1条至第10.3.3条要求的声明或承诺。同时上述有关承诺将会作为对投标人的约束,成为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一部分。
10.4投标人在中标后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招标人监督,选定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竣工结算按XX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设计人资质要求:市政行业设计甲级;承包人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监理人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 12.投标人的声明
投标人必须对下列问题作出声明并保证 12.1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投标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提供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投标人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2投标人的不良履约纪录
投标人在过去的5年内,没有任何由于其过失和/或疏忽,而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被逐出现场、被终止合同的情况。
12.3投标人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良好
投标人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被监管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清理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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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资产或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或财务其他强制措施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为上述事件而成为法律诉讼的对象。
12.4投标人的职业道德
投标人(包括投标人的雇员)在过去的5年内,没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投标人应在本次招标活动和与本次招标活动有关的后续活动中,都应以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作为自己行动作则之一。
12.5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在过去5年内,没有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获取合同或其它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招标文件
13.招标文件的语言
招标文件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语言编制,包括提供文件、与投标人联络、进行澄清和/或发布补遗文件。
14.招标文件的构成 14.1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14条和第15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18款所述的答疑纪要,即:
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
第二卷 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其附件 第三卷 项目主要条件及技术要求 14.2招标文件的理解
14.2.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件、格式、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4.2.2 投标人应对其对招标文件作出的理解承担全部责任。
14.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2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如果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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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5.招标文件的澄清 15.1澄清要求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的不清晰、不明确、矛盾、混淆、歧义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6日前通知招标人。在此日期后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不予解答,同时,该澄清要求中涉及的问题应以招标人的理解为准。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将以书面补遗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提供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5.2澄清要求的答复和补遗书的发布
对于投标人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发布补遗书,同时上述澄清和/或补遗书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供提供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和/或补遗书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5.3 招标文件的解释(澄清)权归招标人所有。 16.招标文件的修改
16.1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5个日历日前,无论出于任何原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以补遗书或通过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16.3所有澄清与修改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第四章 现场踏勘和标前会及答疑
17.现场踏勘
17.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进行踏勘,投标人应提前一周向招标人提供参加现场踏勘的名单。
17.2如果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再次进入现场踏勘,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许可,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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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予以支持。
17.3各投标人应在现场踏勘时,应考察了解包括厂址、地貌、外部配套条件、城市给水及排水系统等,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7.4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7.5投标人须认真考察项目地点及备用地点。并根据本公司多年经验,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提出本项目选址的建议书。该项目建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见投标人须知第19.3.10条)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和招标人选定中标人时参考。关于拟选厂址情况介绍详见招标文件第十章第2条《XX市垃圾焚烧处理厂选址情况介绍》。
17.6在现场踏勘的过程中,投标人的费用和由非招标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投标人的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招标人概不负责。
18.投标预备会及答疑
18.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并答疑。 18.2答疑将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及阅读招标文件后可能提出的有关问题。投标人对任何问题的疏漏或判断失误,应自行负责。
18.3投标人将阅读招标文件后的疑问以书面方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给予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6 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构成与要求
19.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应由下列十三部分构成: 19.1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商务卷
19.1.1 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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