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上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指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类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对外出具的资信证明、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级或辖属机构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财务管理事项的,或发现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汇报,知情不报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本级或辖属机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伪造、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拒绝、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或发生重大财务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或垫付款项的,或巧立名目扩大支出标准或范围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按比例控制的支出,违规超比例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费用长期挂账不处理,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未销账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工资管理政策、办法,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及其他钱物的,
- 11 -
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规向下级或对外收取费用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管理;未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费用支出擅自挤压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的;
(二)设立两个及以上费用存款专户的; (三)费用存款专户未按规定进行清理的。
第五十条 违规列支费用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吸收股金时不履行告知义务,股东对权力、义务不明确引起纠纷的; (二)吸收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和非法股金的; (三)违规新增资格股的;
(四)违规退股或股权转让手续不合规的。
第五十二条 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匿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三)转移、隐瞒、虚减或虚增存款的;
(四)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截留、隐瞒、转移收入,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虚报盈亏的;
(五)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六)其它严重造假、隐瞒等行为的。
- 12 -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超过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费用开支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采取挂账、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的,按照有关授权权限(或有关核定指标、核定限额,下同)划分,合计金额在授权权限范围以内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合计金额超越授权权限范围的,同时给予有关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节 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超标、超规定购建固定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购建、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不符合购建固定资产准入条件,仍擅自购建固定资产的; (四)未按固定资产购建程序进行事前报备或先斩后奏的; (五)化整为零超越权限购建固定资产的;
(六)以购置专用运钞车名义购置公务用车或业务用车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违规批准对外捐赠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置、租赁、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
- 13 -
(三)改变审批立项用途,或巧立名目搞采购,或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的; (四)不执行审批计划,违规挤占或挪用其他资金购建固定资产的; (五)其他超授权财务收支事项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账外购建固定资产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违规出售、报废车辆的;
(五)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长期租赁、借用车辆(指二个月以上)的;
(七)对固定资产购买协议、合同、产权证书等权利性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入档保管的。
第五十八条 在在建工程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在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或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工程资金,造成资金被挤占、挪用的;不按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提前划拨款项的;
(三)私招乱雇、无证设计、无证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事故的; (四)工程竣工后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或不及时办理竣工审计的,或不及时办理有关产权证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等丢失、不齐,或不及时收集归档保管的。
第五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
- 14 -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二)不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实物数量,造成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四)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五)未经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
(七)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八)固定资产租赁中,未按期收取租赁费或未经集体研究降低标准收取租赁费的;或未经集体研究随意提高支付租赁费标准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互相串通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第五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 15 -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发[2011]64号(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