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配送。
凡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另行通知)在医药采购平台上报名备案,由中标的供货企业在报名的配送企业中委托配送,指定的结果在网上公布。
配送企业在采购系统上接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订单后,按要求进行配送。在采购周期内,可以变更配送关系。
(二)配送要求。
1.每个中标品种的配送必须覆盖全省或中标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管制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配送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配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批药品每一个品规的批号和效期录入网上采购系统。
4.除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配送的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原则上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5.及时配送,保障供应。 三、结算
(一)药款结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要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管理情况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采购经费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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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流程提出支付申请,由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配送企业或批发企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专用账户,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统一支付给配送企业或批发企业。各地级以上市要负责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划拨支付。
配送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和网上订单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验收确认并出具签收单。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采证明。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或通过网上查证采购机构的网采证明)及时结算付款,统一支付给配送企业或批发企业。
(二)付款时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各县(市、区)在制定付款流程时应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人)和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或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办理时限和责任。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支付期限的,应在分清采购人和支付机构的责任后,由责任承担者支付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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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实时监控购销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市场清退制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申诉机制和经办机构报告制度等。
一、各方当事人责任和义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临床需要,在中标品种目录中选择采购品种,可分期分批采购。
2.所有采购品种、采购全过程(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必须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3.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合理选择、验收、储存、使用中标药品。
4.基本药物销售款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支付。 (二)生产企业责任及义务。
1.必须具有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生产供应能力。不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生产企业均应按合同保证供货。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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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2.按通用合同范本与采购机构签定购销合同。
3.应按照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及时生产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的药品。
4.必须及时将销售的药物信息条形码上传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电子监管平台。
5.必须按规定对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进行备案。 6.必须实时上传每批药品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和更新的资质材料电子扫描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三)批发企业、配送企业责任及义务。
1.必须具有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配送企业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
2.批发企业按通用合同范本与采购机构签定购销合同。 3.按照中标品种的产品信息、产品质量标准、成交价格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的药品。
4.药品的配送要求: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5.采购全过程包括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等,必须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6.必须及时将药物信息条形码上传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电子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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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二、各方当事人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不良记录。
1.在挂网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
2.所有采购品种、数量未按规定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采购环节(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未全部或部分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3.不按规定的时间结算货款。 4.恶意和虚假订购。 5.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二)生产企业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不良记录;取消企业该品种、直至所有品种本轮中标资格,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所有省(区、市)两年内不得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涉嫌行政违法的,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不按规定对本企业每一报名品种在所有地级市指定配送企业。
3.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合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二次或二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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