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内容体现了各有关方面协调一致、通力合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认证机构的设立批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制定调整与实施、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等方面积极配合;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上确保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作用,并注意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廉洁高效、确保依法行政。
二、关于《条例》的立法背景
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国际贸易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认证认可制度成为市场经营者相互信任,确保人员、服务、资本、商品跨地区、跨国界流动的支撑性、基础性制度。制定认证认可《条例》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认证认可事业飞速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地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拓展到服务和管理体系领域,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认证人员的认可也逐步发展起来。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并逐步趋向合理。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条例》发布前认证认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虚假认证、买卖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认证人员缺乏自律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认证认可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管不顺导致监督不力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些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是任何国家认证认可发展的初级阶段都很难避免的,应该而且也能够随着认证认可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和 走向规范而得到解决。但是,交叉管理、标准不统一,属于全局性、体制性的问题,这类问题不解决,认证认可市场的良好秩序就很难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又与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和不合理的体制有很深的关系,只能依靠加强协调和体制与制度创新来解决。为此,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管体制调整、改革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正是在这样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要求下制定的。应该说,《认证认可条例》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认证认可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比较、分析国外认证认可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恰当处理现有法律、法规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督管理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共识下制定的。
三、关于《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的确定上,坚持统一监管,同时兼顾《条例》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兼顾发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个关键的问题协调不好,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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