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90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在政府部门、认证机构、行业组织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对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也对公安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和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动我国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提高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现将本人的粗浅学习体会,例举如下,仅供参考。
一、关于《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协调
据了解,《条例》的起草和制定阶段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国务院将认证认可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中必须完成的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以及公安部等相关部委都为《条例》的制定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使《条例》制定过程中碰到的技术性问题、体制性问题,乃至于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争议都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认证认可涉及的专业领域十分广泛,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非常密切。这个《条例》涉及部门之多、遇到的问题之尖锐、复杂,都是比较突出的。在起草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还邀请公安部等有关部委、认证认可机构和有关专家座谈,最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就《条例》的重大问题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 并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条例》制定的协调过程,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的精神。该文件提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据此,《条例》确立了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认证认可工作机制,在制度上把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固定了下来,比较科学、合理地解决了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和交叉管理的问题。《条例》的贯彻实施,必须依靠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认证认可机构等各有关方面的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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