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 - 图文(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8-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4][4]同①。

注:1.上述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2.《刑法修正案(六)》对上述有关条文的修改为:(1)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在国有企业人员身份的财会人员的常见案件立案标准如表2-2所示(我国法律规定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由检察机关侦查,下述罪名对应的典型案例与表2-1所列示的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追诉标准认定中的内容类似,在此表中不再一一列示):

表2-2 具有国有企业人员身份的财会人员常见案件立案标准汇总表

涉嫌罪名 贪污案(第382认定时掌握的具体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条、第383条,第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挪用公款案(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受贿案(第385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条、第386条,第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388条,第163条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第3款,第184条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第2款) 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对单位行贿案(第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391条)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款) 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需要说明的是,贪污罪实际上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只是前者的主体(即犯罪实施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同理,行贿、受贿案件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的主要区别,亦在于犯罪主体之不同,这反映了我国刑事领域对不同所有制财产的保护制度的不同,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更为严格的规定,——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国有财产与非国有财产的产权明晰程度在现实中还是有差别的;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着法律赋予的职权,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予立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妨害清算案等等,财会人员可能会单独犯罪,也可能会成为共犯,但从我国目前法院判决的情况看,此类案件较上表列出的案件数量要少得多,并且也鲜有人卷入其中,因而并未列在上表中,读者如欲了解,可通过互联网搜索“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即可一目了然,此处不再占用过多篇幅。 2.3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谁的孩子谁抱走 2.3.1 问题的由来

我以前接触到某些财务人员,他们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对外提供的报表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即便是虚假的(事实上单位财务人员非常清楚是不是虚假资料),也不会有什么责任,到时就推说“我不知道,我看到经过审计了就认为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对的,对造假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均可能涉及财务人员)想以此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也是行不通的。也就是说,想以审计责任推卸会计责任是走不通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科龙案发后,顾雏军认为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一是经过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二是其中关于虚假确认收入的事实是德勤“逼”他做的。也就是说,他认为责任在会计师事务所这边。有这种指望以审计责任规避会计责任想法的人还并不是少数,从国外看,有1931年的阿尔特迈公司(Ultramares Corp)诉塔契会计师事务所案件,1938年初的罗宾斯公司破产事件;从国内看,则有“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 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等。

我也曾亲身遇到过这种类似的情况。一家企业在接受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总是想让会计师事务所帮着出一份虚假的“应收账款账龄表”,虽然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都“同意”将一项近亿元的大额应收账款账龄由3年调为1年(这样可少提坏账准备),但问题是:这份大家都认可的“原始”表由谁先做出来呢?你也许会说,既然大家都同意了,谁做不都一样吗?或者本来就是应当由企业来做嘛!但企业那边的财务部经理却私下告诉我,“这张表一定要由事务所来做,一旦发生问题就说是事务所做的,我们从来没这样做过。”看来,这种博弈还是很激烈的,但与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博弈相比就要略逊一畴了。

说白了,就是会计信息欺诈(或证券市场中所讲的“虚假陈述”)由谁来“买单”的问题。此处,我们将监管最为严格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欺诈作为剖析的对象,将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各

自应承担的责任这种复杂的情形搞清,即分清谁是上市公司的“孩子”、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孩子”,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此类问题则比照此思路自然会迎刃而解。财务人员真正明白了自己的“会计责任”,才会消除不正确的认识和做法。 2.3.2 如何认定会计信息欺诈

1.会计信息欺诈的认定

在搞清会计信息欺诈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什么是“欺诈”。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欺诈是指在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一个行为要构成欺诈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有欺诈行为之人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动机,比如,牟取暴利、非法筹资等,而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向对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三是对方当事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了有背于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四是对方当事人对被欺诈是不知情的。这样就易理解会计信息欺诈,它只不过是限定了其手段,即利用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报表及临时报告等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而实施的欺诈。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有:

(1)虚增利润。如“红光实业”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改亏为盈,欺诈上市的典例。该公司1997年5月上市一年后便巨额亏损,净利润为-1.984亿元,每股收益为-0.863元。

(2)虚增资产。如蓝田股份为申报上市索性伪造土地使用批文,虚增银行存款,缩减股本。

(3)虚增注册资本。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故意虚增注册资本,待上市后再将其抽回。

(4)钻会计准则的空隙操纵利润。有些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不完善,通过债务重组、资本重组、资产重组操纵利润,突击扭亏。

当然,以上是会计信息欺诈的主要方式,现实中的“花样”要多于此,并且也是不断翻新的。 2.会计信息欺诈的实施主体

会计信息欺诈的实施主体有两个:第一个自然是公司本身,这个毋庸置疑;第二则是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上市推荐人等)。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出具不实报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 - 图文(9)在线全文阅读。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 - 图文(9).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jiaoyu/67603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