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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 - 图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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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国有公司、企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交易、泄露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如第5章“中国证券死刑第一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案:为何财务经理被判6年受此牵连?”。 参考第3章“矛盾要当心 常是重地雷”、“支票背书要当心 知与不知性不同”等。 《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笔者注),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法》的这两条规定,侧重从规范行政机关、主管单位或领导的角度强调了对财会人员的保护,与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惩治共同构成了对财会人员群体特有的保护体系。

[本章小结]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财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会计法》、《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又以《会计法》和《刑法》为统领。财会人员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则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它对是否构成犯罪给出了具体可衡量的标准。在明确财会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本章在最后同样阐述了我国法律对财会人员群体特有的保护体系。

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如第5章“从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哪些人要为刑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事责任?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229条第1款、第2款) 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同上。 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参考第3、4、5、7章内容。 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例。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参考上一行案同上。 单??”等。 同上。 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达偷税案看:法第229条第3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款)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实践中遇到较多,如第3章“单位小金库 职务侵占案(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处理有学问”、“用途最关键 罪非分水岭”、“公私要分明 否则会污身”等。 法第271条第1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款) 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款) 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挪用特定款物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案(刑法第273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条) 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实践中遇到较多,思路与案例也基本同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上。 同上。 第3章 源自实战的十六大策略:财务人员之“正当防卫”术 第3章 源自实战的十六大策略:财务人员之“正当防卫”术 3.1 单位小金库 处理有学问 29 3.2 财务代签名 万万要慎重 32 3.3 用途最关键 罪非分水岭 34 3.4 公私要分明 否则会污身 35 3.5 证据要备份 独份成大错 36 3.6 矛盾要当心 常是重地雷 38 3.7 同是谋福利 科目能定性 38 3.8 大股东分利润 走程序又何妨 39 3.9 有人安排把光沾 沾沾自喜是祸端 40 3.10 拿住证据证清白 当心人证不可靠 41 3.11 支票背书要当心 知与不知性不同 42 3.12 没有发票实无奈 以防万一有四招 44 3.13 费用贿金须分明 行贿受贿是犯罪 45 3.14 发票背面要签字 假票泛滥要当心 46 3.15 单位个人名不同 勿使好事变坏事 46 3.16 职责分工要明确 消极却比积极好 47

企业一旦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往往会受到波及,他们或不知情或被动参与或主动参与,此时能够界定罪与非罪的只能是证据。正如第一章所讲到的,本书所讲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职业原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犯罪的风险,即因被迫或无意而导致关进监狱的风险,这样界定下来常见的法律风险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偷税罪等。下面通过发生在财务人员身边的真实案例,阐述财务人员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在开始阐述之前,再次重申:谈防范风险的策略,并不意味着违法的做法本身就是对的,比如“小金库”、职务侵占、提供虚假报告等这些行为无论何时都是违法的,而不可能使其合法——相反,这里讲的策略,会更有助于认定犯罪事实,使被迫或无意这一重要事实能够得到法律的

承认,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打击真正的犯罪分子;从司法机关讲,也有助于其调查取证,提供更多认定事实的线索和证据。正如我一位朋友讲的,人们发明了锁具,并不意味着偷盗就是合法的;人们创造了自卫术,并不意味着承认了挑衅,相反却是对挑衅的遏制和威慑! 3.1 单位小金库 处理有学问

单位“小金库”,其实是很多单位都有的,所以许多人肯定见识过,甚至有的人还保管过。单纯的“小金库”属账外资金、账外核算,如果将“小金库”资金用于非法目的,如私分、挪用、贪污、行贿等用途,达到一定数额则会触犯刑事法律,但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法的,财务人员都应当予以抵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许多人实际上并不知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防范因“小金库”问题,由于被迫或知识和经验的不足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只是片面地认为领导让咋办就咋办。我这十余年的工作经验,查处过约十几个“小金库”,在这个过程中,我见到过水平很高的人,也见到过无知无畏的人,总结了以下几点处理的技巧,可以有效防范财务人员因被迫或无意而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能为内部审计、纪检或国家司法机关认定事实提供有效的证据。

一是记账一定要清楚。有人可能会说了,这“小金库”本来就不是什么正规的事,找个本子记一下收入和支出不就行了,其实这是不对的。一方面,你这个本子可能类似于日记本,上边全是你写字的地方,没有明确标出别人签字的位置;二是你可能在当时记得就不是太详细,时间一长,你本人也说不清了——这就更麻烦了。我见过一个会计,他拿着单位的“小金库”,也正经八百地搞了一个“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于那些凭证也和正式账一样装订得好好的,“小金库”被发现后,它把这些资料拿出来,我们都大吃一惊!竟然还有这样的“小金库”!因为这些资料很齐全,他不但没有被涉及进去,后来还被重用。

二是存折存放问题。请牢记,一定不能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而应放在单位。放在单位和放在家里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因为这不是你的钱,而仅是以你的名字开户而已,如果放到家里,而你又根本没有占有这笔钱的意图时就不易说清了,从而为认定事实带来困难。有一些财务人员是有这个意识的,知道不能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放在家里,而一定要放在单位自已的抽屉或铁皮柜中藏起来,这也正是审计财务室时能发现“小金库”的原因之一。但是,也有一些财务人员却没有这个意识,我曾查过一个案子,一名出纳保管存放“小金库”的存折(该存折以其名字开立),她总是放在随身带的坤包里,从单位到家里,每天都这样带着——用她的话说是“怕丢了”(本案好在存折中的资金很少且是刚开立不久即被查出,并且资金并未动用,总之这也算是尽早给她上了一课,避免了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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