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统领。对于这些规定中所表述的“构成犯罪” 的认定标准,则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公布并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
对于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意:一般不会涉及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仅对国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则主要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分的规定则体现在《会计法》、《公务员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于刑事责任,无疑是由《刑法》来作出规定的。
2.1 财务人员的“紧箍咒”:法律责任
2.1.1 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
《会计法》中“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只是有所提及(即以“构成犯罪的……”这种形式表述),并不明确,对刑事责任的明确是在刑法领域。因而,该章对我们的意义主要在于它明确哪些行为承担责任、由哪个行政单位实施处罚、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和范围等这些问题,它对于界定财会人员行政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并明确了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具体来讲,在《会计法》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条(原文参见附录1)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1.界定了主观恶性不大的会计违法行为处理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于主观恶性并不大,多数会以行政处罚处理,但如情节极为恶劣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见,“情节严重”才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此外,我们应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即县(市、区)财政局、财政厅和国家财政部)是《会计法》规定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这点相信多数财务人员并不陌生。
对应案例:较典型的案例,如第3章中的“单位小金库 处理有学问”、“用途最关键 罪非分水岭”;第5章中的“阴阳发票套出资金:为何公安撤销案件?”、“费用花不完?红人?们报销忙:为何财务部经理全身而退?”等。
2.界定了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理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侧重讲伪造、变造凭证和账簿、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由于主观恶性较大,因而一旦达到犯罪标准(在本章第2节中讲述)便会受到刑事处罚。在犯罪标准之下的,处以行政处罚。
对应案例:较典型的案例,如第3章中的“证据要备份 独份成大错”、“拿住证据证清白 当心人证不可靠”、“职责分工要明确 消极却比积极好”;第5章中的“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资料:为何没被移送司法机关?”、“虚报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责任为何会计也被判刑?”等。
3.界定了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处理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侧重讲隐匿或故意销毁凭证、账簿、报告的行为,达到犯罪认定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标准的以行政处罚处理。
对应案例:较典型的案例,如第3章中的“职责分工要明确 消极却比积极好”;第5章中的“销毁会计资料:真正的作茧自缚?”等。
4.界定了财务人员受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理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侧重讲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作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如何处理同四十三、四十四条,构成犯罪标准的处以刑罚,不构成标准的处以行政处罚,这并不难理解。需要引起特别注意是:如果能认定符合本条的讲的情形,它是追究授意、指使、强令者的责任,而非财务人员的责任,——而这样关键的问题成为如何证明、即取证问题。
对应案例:较典型的案例,如第3章中的“证据要备份 独份成大错”、“拿住证据证清白 当心人证不可靠”;第5章中的“大家喝凉水为何几个人肚子疼:谋福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中国证券死刑第一案:为何财务经理被判6年受此牵连?”等。
上述四项的关系可用图2-1来简明表示: 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罚 主要受行政处罚 达到标准受刑事处 问题:财务人员这样做能得到什
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 受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 达到标准受刑事处 么好处?如果本不想这样做却为何被认定符合这种情况?
问题:“受人指使”的认定难在哪里?本来多数情况是这样却为
罚 罚 达到标准受刑事处 何难以认定?
图2-1 各种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上图中提出的问题是要我们大家仔细想一想:现实中财务人员被认定为犯罪的,多是因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而引起,但企业又不是财务人员自家的,他这样做能得到什么好处?从现实情况看,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多数是因为被认定为企业负责人的共犯,这也正是我们平时常见的“单位负责人进去了,多数财务负责人也会进去”这种现象的原因(关于什么是“共犯”及怎么会被认定为共犯的问题将在后面详细讲述)。这一点极为重要,本书中的多数内容包括自我保护策略、案例剖析、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识等都与这个问题有关,请大家务必带着这个问题阅读本书、深入思考。
我们大家已能感觉到,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至关重要,它关系到财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但是,《会计法》等这类法律规范却未予以明确(当然也不可能由它来规范),是否构成犯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将在第三节中予以详述。
最后,作为财务人员,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值得我们关心: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此种情形,由三种情形引起,一是没有坚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引起;二是因犯罪引起,即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今后也不能重新取得;三是一般违法纪行为引起,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具体而言,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会计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
《会计法》第四十条对何种情况不能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明确:“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该条中“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违法”是指一般违法行为,即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关于《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它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具体情形,前面已有解读,在此不再赘述。 2.1.2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应担何责
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它的意思是说: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如证监会、保监会、税务局等),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
但应当知道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意即:如某一个处罚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仅限于“罚款”这一种行政处罚)。
除《会计法》外,其他常见法律法规对财会人员可能会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出现),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2.其他常见法律法规对财会人员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特别说明的是,本书附录中列出的处罚规定,一是考虑要涉及的是企业方这一主体;二是涉及的是财务人员(尤其是负责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上述各法律法规中针对税务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这些特殊主体的处罚规定多数并未列出,在此特别说明。
此外,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本节中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如财务人员,笔者注)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对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均为对单位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们要清楚的。当然,有人会说,这个《条例》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多么严格的执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也很少会依据此《条例》进行内部处罚或责任追究,这可能与该《条例》的实施时间——1988年——已与现在有近20年之隔有关吧。 2.2 金额达到多少才算构成犯罪
前面我们也讲过,对财会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以《会计法》和《刑法》为统领的,之所以有《会计法》,是因为它是关于会计机构、人员及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而《刑法》则是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只有刑事法律才能规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不仅是界定财会人员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界定所有人员刑事责任的依据。本文在兼顾财会人员行政责任的同时,侧重研究财会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且财会人员自然犯罪的刑事案件(如杀人、放火、投毒等这类案件)并不能反映财会人员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当然并不能成为本书研究的重点,我们侧重研究的是财会人员带有职业特征的经济案件。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对具有财会人员职业特征的常见案件立案标准汇总如表2-1所示:
表2-1 具有财会人员职业特征的常见案件立案标准汇总表 涉嫌罪名 认定时掌握的具体标准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典型案例 如第5章中的“虚报注册资本:是股东的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责任为何会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也被判刑?”等。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 - 图文(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