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资金使用单位不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编制合同,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其重新编制,由此产生的损失或产生的后果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或承担。
二十、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更改审定的合同相关条款、内容而未经评审中心同意的,财政部门只按原审定合同条款、内容执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二十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项目 前期 费用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防城港市委会,市工商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1日印发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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