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规定审定并负责。
十四、资金使用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其他费用结算连同竣工财务决算一起送评审中心审核。资金使用单位应按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以便及时结算项目其他费用。
十五、项目前期其他费用结算报审的程序:
(一)按规定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评审中心。
(二)按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材料要求报送其他费用结算相关材料(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三)评审中心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四)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拟定初步批复意见,征求资金使用单位意见。
(五)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做出正式批复。
十六、资金使用单位因违反本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而造成项目其他费用不能及时结算的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
十七、资金使用单位降低项目费用计付标准,必须确保项目质量,因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另行增加的费用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十八、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在正式签订合同前未将须单独送审的合同送评审中心审查,或未按评审中心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而擅自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将暂缓核拨该合同资金;其费用以评审中心审核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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