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使用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费用计付标准须低于或等于统
一规定标准,资金使用单位为国有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由此节省的资金的百分之五十,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作为公司资本金用于公司发展,或作为部门其他项目支出;而财政部门审查、监督、管理的合同条款及内容除“费用计付标准”以外
的其他条款内容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条款及内容执行。
财政部门按统一规定的合同条款及内容结算款项、拨付资
金,原则上不再对该类合同进行单独审查,由资金使用单位将合同副本一式三份在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评审中心备案,备案后的合同方可作为该项费用支付、结算的依据。
(二)对符合本通知第八款情形的合同进行单独审查。
八、资金使用单位须单独送审的合同
(一)财政部门未对审查、监督、管理的合同相关条款、内
容作出统一规定的合同。
(二)由于项目特殊情况,资金使用单位需要改变财政部门
统一规定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的合同。
(三)资金使用单位因增加(或减少)的条款内容引起合同
总价发生变动的合同。
九、资金使用单位单独送审的合同,应按本通知第十款要求
编制,在正式签订合同前须将合同草案送评审中心审查,并按评审中心审查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合同正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三份合同副本送评审中心备案,评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后的合同方可作为该项费用支付、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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