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综合评分,分数高者中标;
(二)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采取当场评标,当场宣布投标结果的方式。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文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人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过程的情况报告;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施协议方式选聘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有关资料报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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