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梯、二次供水、智能化管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责任。
(五)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物业服务用房、会所等共用用房的装饰情况;
(六)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七)评标标准说明。评标项目可分为企业资信、投标书、项目负责人资信、现场答辩等部分,投标书部分可分为物业管理方案部分、商务部分,评分可采用百分制形式;
(八)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答疑)、实地考察物业项目、投标、开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九)明确投标保证金及返还要求;
(十)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一)明确管理服务时限和起止日;(一般管理服务时间从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计算)
(十二)废标条件说明。设置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底的,可以设定废标条件范围,但幅度不得小于标底的30%;
(十三)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10日,持以下材料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新建项目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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