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以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5000元/万平方米),中标人确定后3日内,应无息退还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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