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别墅项目),经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统一在潍坊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各种物业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自建自管或自建假借别人的名义自管。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招标项目的开发企业任职或占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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