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滨海、峡山、出口加工等开发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住宅物业(包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和政府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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