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视同自建自管,不得参加该项目投标。
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审验或诚信档案量化考核扣分达1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投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物业项目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
(三)招标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建筑结构、产权状况、房屋幢数、套数、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项目基本情况;电梯、二次供水和智能化管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绿化方案、绿化面积等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物业出售、业主入住情况,物业计划竣工交付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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