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采购招标文件
14.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在国内银行办理的下列任何一种形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
(1)电汇;
(2)转账;
14.3 在开标时,对于未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采购单位将视其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入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
14.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B. 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并查实的;
C.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第25条规定签订合同;
(b)根据第26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中有明确的规
定。投标人如未就此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如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
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15.3 投标人可以在采购单位延长投标有效期公告后五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同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书签署
16.1投标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正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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