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以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将召开会议的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安委办。
(四)各类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由哪个部门或单位完成的工作任务,哪个部门或单位的参会人员要负责组织落实,并在下次例会上汇报落实情况。
(五)对不能准时参加会议或中途退会的部门或单位,要在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时,按照缺席一次扣减一分的方法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监管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治理的,要依照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具体约谈对象是:
(一)市级约谈对象:
1.所属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不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所属辖区或行业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下(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3.所属辖区范围内一年发生2起3人以下(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4.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市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5.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不认真整改或逾期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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