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第三条 举报受理办法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均可受理。举报人应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二)接到举报时,市安监局调度中心应认真填写《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并立即上报领导,由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备案,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实名举报人答复。
(三)经初查核实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将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四)举报受理登记表以及核查材料等基础资料由市安监局调度中心负责整理汇总并按规定登记建档。
第四条 举报奖惩保护
(一)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调查核实后,将分别给予实名举报人如下奖励(奖金从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的罚款中支取):
1.举报破坏和伪造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举报人10万元。
2.举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奖励举报人8万元。
3.举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仍然组织生产,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奖励举报人6万元。
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证照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奖励举报人5万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指令,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奖励举报人4万元。
6.举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而组织施工建设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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