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承包的;
(十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三)不执行安监(煤炭管理)部门停产停工指令,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 (十四)列入“十关闭”和“十整顿”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二、非煤矿山方面
(一)存在超层越界生产行为,盗采煤炭资源、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范围非法生产的;
(二)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独眼井生产的;
(三)井采矿山未采用机械通风,靠自然通风组织生产的;
(四)未领取相关证照非法组织生产和未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查同意擅自建设非煤矿山的;
(五)存在私购、私制、私存非法火工品行为的;
(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违章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强行组织生产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漏报、瞒报行为的。
三、危险化学品方面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擅自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
(二)超能力、超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三)超过车辆核载能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剧毒化学品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运输的;
(五)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民爆器材方面
(一)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从民爆专营公司以外的其它途径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非法生产、加工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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