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二)专项督查工作要坚持与建立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每一次重点专项督查活动中,都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督查工作会议联系制度、各有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制度、督查情况通报、举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等,畅通工作渠道,确保督查工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同时,要结合督查工作网络建设,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强化督查工作的管理和考评。督查领导组要定期召开督查工作碰头会,通报督查情况。对各督查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提出的督查处理意见和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要逐一进行跟踪督查或“回头看”复查。
(三)专项督查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规范行为,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督查小组根据督查工作的内容,必须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现场,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进行督查,并定期汇总督查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督查工作领导组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查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督查中要勤政廉政,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督查工作不认真、不标准、不规范的部门或单位以及不及时落实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隐患、不认真解决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努力完成政府制定、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各级督查组及有关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依法追究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责任,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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