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奖励举报人2万元。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或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
9.举报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区、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10.举报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性质轻重及可能会造成的影响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二)为了维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捏造情况、多次恶意进行举报,试图利用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或以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的,要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高危行业举报受理内容
一、煤炭行业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七)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九)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火工品的;
(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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