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设计单位:对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严格执行设计规定; 4.1.3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取得成果
5.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5.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5.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七十五)、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由主管部门盖章收讫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2申报备用文件
2.1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2.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2.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2.4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原件); 2.5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原件); 2.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复印件); 2.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书(复印件); 2.10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1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2.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备案信息(复印件); 2.13建设项目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复印件); 2.14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
2.1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2.16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2.17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2.18档案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19标志牌镶嵌申报表(复印件); 2.20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证明(原件); 2.21建筑防雷监测报告(复印件); 2.22人防验收证明(原件)。 3对应政府部门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4责任人及配合单位 4.1责任人
建设单位:对所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真实性负责。 4.2配合单位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签署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负责。 5取得成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书》。
(七十六)、产权证办理 1工作内容
1.1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持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文件。
1.2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公房所前往房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作为公产归公房所统一管理。 2申报备用文件
2.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2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房所); 2.3土地使用证原件(贴5元印花税); 2.4总平面图(盖规划章);
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通知书; 2.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规划验收合格证; 2.7标准地名证书;
2.8房屋测量报告及分丘图;
2.9经监管合格的地籍测绘报告(房地两证合一)2份报告、3张宗地图、1张光盘。 3对应政府部门
3.1市或各区县房管局登记窗口; 3.2自受理之日起30天。 4责任人及配合单位 4.1责任人
管理公司:负责收集资料及申报,并督促房管局办理至取得成果文件。 4.2配合单位
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交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取得成果 《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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