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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泊试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推进系统及遥控系统效用试验 (2)发电机组负荷试验
(3)电气系统包括报警和控制系统,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设备,主配电板效用试验
(4)电气设备和有关电路的绝缘试验 (5)所有甲板机械效用试验
(6)包括泵和阀在内的所有管路系统及全部备用设备和系统的效用试验 (7)液压设备和系统的效用试验
(8)消防、通风、救生、空调系统的效用试验
(9)包括所有外部门、窗和舱口盖在内的全部水密性试验
试验的项目和范围如有变动,船厂应征得船东和CCS验船师的同意。 2.19.5 倾斜试验
首制船必须进行倾斜试验,后续船有重大项目而影响船舶空船重量、重心时必须进行倾斜试验。倾斜试验应按CB/T3035-2005“船舶倾斜试验”要求由船厂组织进行,并出具倾斜试验报告。倾斜试验报告应取得CCS的批准,并提交船东和设计单位。
倾斜试验在船舶基本完成后(除了个别小项目小工作可以以后完成),在船东代表、CCS代表和设计院代表的参与下进行。
倾斜试验必须安排在白天并具备合适的气候条件和试验环境下进行。 必要的稳性和纵倾参数应按所要求的格式作好准备,根据规范而且应便于船上指挥人员理解。
如船上有多余重量或与空船重量不符的不足重量,应作相应修正。 船上一切可以摇动的或滚动的装置设备及物件等均应加以固定。 空船重量应根据船舶两侧的艏、艉、舯部的吃水而得到。 吃水标志应经过校准。
试验区当地水的密度应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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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量计算应根据测得的吃水与纵倾,经过横倾、纵倾的修正和水密度修正计算得到。
倾斜试验中,所有液舱除去试验必需的水舱都应是空的。 空船重量和载重量计算由船厂完成,由设计方代表校核。 2.19.6 航行试验
当船舶基本建成后,应进行船舶航行试验,在倾斜试验的结果及稳性满足要求后,并且已进行了充分而有效的系泊试验之后,并消除了系泊试验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在取得CCS发给的试航证书后进行。建造方应会同船东代表、CCS验船师及设计方代表进行航行试验。正式航行试验的结果建造方应提交船东、CCS和设计方。
在出海航行试验日之前,建造方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船东和有关部门,并把航行试验大纲提交给CCS及船东认可。本船的航行试验大纲参照GB/T3471-2011《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编制。按“试验大纲”要求进行本船航行试验,同时还应满足现行船舶规范、船舶检验规则﹑规程等有关规定。试验的项目和范围如有变动,船厂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经CCS验船部门同意。
试航是在设计吃水或同船模试验一致的压载吃水的工况下进行。试航过程中,应为所有在海上进行测试的设备及系统提供适当的条件,试航的结果应提交船东认可。
试验使用的各种测试仪器和仪表,其测量精度,应具有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检定合格证件。
航行试验开始之前,罗经、导航和无线电设备等应调整完毕,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航行试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航速试验
在风平浪静的深水中,风力不大于蒲氏风力三级,浪级不大于二级,在潮流平稳的条件下,船舶在认可的吃水和测量里程内按下列主机负荷要求进行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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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测试,100%电机负荷下的航速测试在正反方向各作三次单程,取其平均值。其他电机负荷下的航速测试在正反方向各作二次单程,取其平均值。
a. 10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b. 9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c. 8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d. 7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e. 6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f. 5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g. 40%推进电机额定负荷 (2)微速试验
在允许的电机微速时的船舶航速。(开一台主发电机组或者停泊发电机组) (3)持久航行试验
在柴油机额定功率范围内应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连续试验,整个试验过程中,每隔30分钟记录一次发电机组的压力和温度值,应确定发电机组的燃油消耗量,记录发电机舱温度,发电机舱温度应满足规范对无人机舱要求。
(4)应急停车/倒车试验
当船舶在全速前进时,令吊舱推进装置旋转180度,测量从命令开始至船舶停止时的时间及其滑行距离及航线偏差,船舶倒车试验时亦应作同样测量。
(5)抛锚试验
按CCS规范要求,在深水中进行抛起锚试验。 (6)船舶操纵试验
应按下列功能要求在前后驾控台分别进行船舶操纵效用试验,操纵设备包括:主推进系统、首侧推装置等,并记录包括每项操纵的角度及所需时间、控制系统内压力和控制系统电机的电压和电流(整个记录连续进行):
a、直线前进;
b、平行横移(向左,向右); c、直线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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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0°回转。 (7)操舵试验
船舶在最大营运航速下前进时,进行吊舱装置操舵试验、Z型操舵试验和应急操舵试验。
(8)噪音和振动测量
在试航时进行噪音和振动测量。 2.19.7 调查设备试验
调查设备试验大纲由船东提供,船厂组织实施,设计部门和设备供应商参与,试验时间由船东和船厂商议确定。 2.19.8 专项试验
(1)减摇水舱的效用试验 (2)DP-2试验 2.20 船东供应的设备
由船东提供的设备,建造方应协助安装或安放,其项目如下:
超过规范、合同和说明书要求的器材、属具、工具、设备、供应品、备品、材料、备件及舱室贮藏品。
日常消耗品,例如:各种油料、粮食、付食品等,但交船前的日常消耗除外。 2.21 备品
交船时建造方应根据属具、工具、供应品、备品清册及有关的材料、备件明细表提交属具、工具、供应品、备品、材料及备件,随机备件及工具按随机清单提供。建造方应在船上适当的并经船东认可的地方安妥固稳。 2.22 交船
船舶经航行试验并消除缺陷后,处于适航状态,安全停泊于建造合同所指定的地方,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手续交付船东。
交船时船舶状态如下:
液舱、机舱、管道、居住舱室、工作舱室及其他地方应是清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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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方面都应完整并处于服务状态(船东提供部分的延误除外)。 油漆应修饰完好并清洁干净(包括全船设备表面等油漆)。 机械应在备车状态。所有系统可供操作。所有灯在良好工作状态。 舾装品、备品、供应品、工具、贮藏品等交齐装妥。在建造中及试航中被发现的不足都应在交船前由船厂更正。船上的所有设备都应为交船、航行做好准备。建造方应负责添加足够的燃油、滑油和淡水以供本船在没有不合理绕航的情况下安全抵达船籍港安全泊位/锚地。船舶在交船时或在合同规定的延期期限内,设计方应提供本说明书为基础编制的本船完工说明书和合同上所要求的所有证书及资料(包括完工图纸资料)。交船时,船级社颁发的临时船级证书是可以接受的,直到船级社发出正式证书再予更换。
3 总布置
本船具有一层连续主甲板。主甲板以上设有:首楼甲板、起居甲板、驾驶甲板和罗经甲板。主甲板以下设局部平台甲板和局部双层底,机舱区域为双底。主甲板、首楼甲板和起居甲板上设有居住舱室,详见总布置图。 3.1 主甲板下
主甲板以下由6道主水密横舱壁将主船体分隔成7个水密舱段,自首至尾分别为:
(1)首尖舱水密段(#132~船首) 设1号压载水舱、首尖舱、锚链舱。 (2)侧推设备间水密段(#112~#132)
设侧推舱、侧推设备间、2号左右压载水舱、应急消防泵舱、船员健身房、鱼/肉库等。
(3)仪器设备舱水密段(#93~#112)
设声学换能器舱、1号左右淡水舱、1号左右燃油舱、电缆舱、仪器设备舱、粮食库、蔬菜库、空调设备间、生活污水处理室等。
(4)发电机舱水密段(#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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