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法所得超过一千五百元的,或者涉及国家依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所得超过一千五百元,且涉及国家依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非法所得超过一千五百元,且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五十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经营活动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经营活动且获取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
(二)情节一般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较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字号名称不超过三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改变字号名称超过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使用擅自改变的企业名称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字号名称超过六个月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使用擅自改变的企业名称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因擅自改变字号名称已被行政处罚,但仍未按处罚决定办理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五十四、《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没有违反国家其他专项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 1. 没有非法所得的,或者非法所得不超过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 非法所得超过二千元的,或者经营额超过二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违反国家其他专项规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一)非法所得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经营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所得超过三千元的,或者经营额超过三万元的,或者擅自经营三种以上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所得超过三千元,且经营额超过三万元的,或者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五十六、《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一)逾期拒不缴纳,不超过十天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二)逾期拒不缴纳,超过十天的,或者有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等情节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3.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4. 属于国家级有价值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依照本《执行标准》第五十五条执行。
第四节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五十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超过二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造成一般社会危害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经营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1.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超过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1.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2.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未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被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并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改正,超限期不超过十日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五)拒不改正,超限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拒不改正,超期限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六十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虚假内容可以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成立的,或者欺诈手段性质极端恶劣的,或者无法改正的,或者虚假内容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六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六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1.发生变更的登记事项为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的重要事件而无法改正的,或者农
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六个月而无法增加至符合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2.从事业务范围外的经营活动:擅自从事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或者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经营的活动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或者非法经营额超过十万元的,吊销营业执照;
3.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非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或者受让方借此从事犯罪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 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1、第一、二、三、四项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处理,分别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执行。
2、第五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1). 未检验、检疫但案发后经当事人申请补检合格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检验、检疫且无法通过补检确定是否合格,或者当事人拒不送检,或者经补检确定为不合格,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检验、检疫且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但案发后经当事人申请补检合格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5). 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且无法通过补检确定是否合格,或者当事人拒不送检,或
者经补检确定为不合格,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且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八十四条执行;其中,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七十七条执行。
3、第七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1). 推诿、故意拖延一次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推诿、故意拖延两次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推诿、故意拖延经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群访群诉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无理拒绝一次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5). 无理拒绝两次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无理拒绝经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群访群诉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六十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从事保健美容、娱乐等经营性服务项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修理、加工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经两次返工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偷换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的,责令改正,退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并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构成第三项,偷换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
(1). 违法所得不超过一千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虽不足一千元但是造成消费者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或违法所得虽不足五千元但是造成消费者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五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消费者造成单个财产损害不超过一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消费者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消费者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构成第四项,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的
(1). 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不超过一千元,且强迫行为涉及不超过十户/次的,并处以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5)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