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罚款;
(三)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逾期超过六十日,且造成严重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 三十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一)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1. 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造成一般损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项:造成较大损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属于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吊销登记证。
三十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一般损害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较大损害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交除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外的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两项(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三项(次)以上的,或者提交虚假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或者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虽未达三项(次),但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欺诈及隐瞒的事项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八十不超过百分之九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本条第(四)款情节,欺诈及隐瞒的事项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该法规定,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该法规定,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造成一般人身、财产损害,并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曾因违反该条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具有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等较重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1. 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有本款第1或第2项情节,且存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或者造成较严重损害后果的,相应加重一个处罚档次。
(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而逾期不登记的:
1. 变更经营范围且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前置许可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变更其他登记事项,且只变更一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变更登记事项一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八、《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
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不超过七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超过七日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二)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十、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二)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三)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四十一、《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责令改正,逾期不超过七日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改正,逾期超过七日不超过十四日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责令改正,逾期超过十四日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改正,且又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
四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二万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超过二万元的;或者虽不足二万元但擅自从事依许可经营项目,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交除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外的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次)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交除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外的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两项(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三项(次)以上的,或者提交虚假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或者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虽未达三项(次),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三项(次)以上且涉及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或者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三项(次)以上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不具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且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四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经营活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或者虽不足六个月但是具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变更经营范围且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前置许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变更其他登记事项,且只变更一项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事项一项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 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2. 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 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四十八、《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1.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超过二千元,未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一万元:未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了严重人身、财产等损害的,或者受让方利用执照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1.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超过二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虽不足五千元,但是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超过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二千元的,或者利用该营业执照从事了其它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五十、《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一)无非法所得,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所得不超过五百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所得超过五百元不超过一千五百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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