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并且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 1. 逾期不超过五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 逾期超过五日的,每再超过一日,加处一千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 造成一般损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所得不超过一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 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系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该文件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系屡犯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已造成危害后果,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并系初犯的;
(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但该文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但系屡犯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并系初犯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四十万元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不超过五万元但系屡犯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四十万元的;
(2)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再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三十万元不超过四十万元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1. 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的罚款;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六十万元的;
(2)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但该文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六十万元的;
(2)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六十万元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五倍的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六十万元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社会危害严重的,或者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而无法查清经营额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 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 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或者造成一般损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或者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者有造成严重损害、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 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2. 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额不超过一千元且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令改正;
(二)经营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十万元且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三)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财产一般性损害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财产较严重损害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具有社会危害严重、造成了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虽不足上述时限但有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且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 年检报告书中除涉及财务数据内容外,其他内容虚假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2. 年检报告书中财务数据虚假,或者年检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虚假或有关证明文件虚假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年检中企业提供的其他年检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份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4. 虚假内容所占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一万五千元不超过二万五千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超过二万五千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影响较恶劣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 十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一)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 1. 仅涉及一项登记事项的: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较严重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 涉及登记事项超过二项的: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较严重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有非法所得的,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十四、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改变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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