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在人际关系中,“你总是伤害你喜欢的人” 已是普遍的知识,一个人对你的信任会导致一种更为脆弱的地位,而远甚于对陌生人(在“囚徒困境”中,关于你的共谋者定会否认犯罪的知识,成为你坦白吐实的更为理性的动机,而且消除这一困境的人际关系,比起将要受骗的当事人所相信的来,可能更不对称。)社会生活的这一基本事实,是“诚信”骗局的生计手段,它有时还在较长时期内为了隐匿的目标而伪装出特定的关系。在商务世界中,某些犯罪,如挪用公款等,对于下列人等简直就是不可能的:他们还没有建立容许他们获得操纵账目的机会的信任关系。信任越是完全,从违法乱纪中获得的潜在获益也就越大。此种例证在统计上并非频频出现乃是对人际关系和声望的力量的一首颂歌,但无论多么不频繁,它们的确是有规则地出现的,这就表明了这一力量的局限。
2.强力和欺诈多为群组才能最为有效地加以追逐,而这些群组的结构要求有一定水平的内部信任--“盗亦有道”( Honor among thieves),而这种信任通常遵循着先前业已存在的关系路线。例如,收取佣金和操纵投标的精巧规划,就难以由个人的单独活动来实施,而且当此种活动暴光时,时常引起注意的是虽然有大批人卷入,但却能够保守秘密。执法努力包括找到通向违法乱纪网络的入点--一个供词牵涉他人的个人,这就将以滚雪球式的取样方法,继续“指认”出别人,直至整个图像对合起来。
因此,巨大的信任和巨大的违法乱纪这两者,都可以随个人关系接踵而至。本-波拉茨(Yoram Ben-Porath)按新制度经济学的功能主义样式,强调了其积极方面,指出“对精明、自我追求甚至肆无忌惮的个人行为来说,关系的持续能够产生出或可被解释为愚蠢或纯粹利他的行为。价值不菲的宝石在宝石交易中易手,而买卖竟是握握手就完成了”(1980,p.6)。我想继续沿着这个积极的走向加以补充:这一交易之所以可能,部分地是因为它并非远离其它交易而成为原子化的,而是嵌入于宝石商的密切结合的共同体之中的,宝石商们密切地监视着彼此的行为。与其它密切结合的行动者网络一样,他们生产出明确界定的行为标准,其通过迅速传播有关违法乱纪案例的信息而轻而易举地得到维系。但是由这种水平的信任所导致的诱惑为数众多,而且宝石交易也是无数广为宣传的“内部员工”盗窃和声名狼藉的1982年4 月“CBS 谋杀者”的活动舞台。在这个案例中,宝石公司的老板通过提交虚假销的发票而欺骗了代理商行。这一谋划要求该老板
的会计人员的协作,调查员找到了其中的一个会计并且推翻了州的证词。因此老板勾结枪手企图谋杀变节的雇员及其助理,三个赶去援助的CBS技术人员也受到枪击(Shenon,1984)。
⒊由强力和欺诈而导致的失序,极度有赖于社会关系的网络是如何结构的。霍布斯在他的原子化自然状态中很可能夸大了失序的程度,在该状态中,由于欠缺持续的社会关系,人们只能期待杂乱无章的二人冲突。更为扩张和大规模的失序来自参战者的联盟,若没有先在的关系这是断无可能的。我们一般不会谈及“战争”,除非作为各种各样的结盟的最终后果,行动者将他们自己列入两个阵营。只有当缺乏有效的贯通纽结之际(这种纽结掌握在与潜在的主要参战者双方均有足够的联系,对预先制止冲突具有强固利益的行动者手中),战争才会发生。在商业世界中也是这样,除非每一方都能够从其它厂商召集大批联盟成员而使冲突升级,就像有时在企图执行或制止托管时所出现的那样,否则冲突就是较为和缓的。
当社会关系付诸阙如之际,失序和违法乱纪当然也会发生。这种可能性在较前关于社会关系的出现会遏制违法乱纪的断言中业已提出。但在一个的确是原子化的社会情境中,可能出现的违法乱纪的水平是非常之低的。情形可能仅仅是间或性的、不相关的和小规模的。霍布斯的问题真的是一个问题,但在借助社会结构的抚平作用来超越该问题时,我们也引进了比在“自然状态”中可能发生的规模更大的解体的可能性。
因此,对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和秩序的嵌入性研究路径,经由追寻和分析社会关系的具体模式,而将自己的路线穿越于主张概化道德的过度社会化研究路径,以及主张非人格化的、制度性安排的低度社会化研究路径之间。嵌入性研究路径既与这两种替代不同,也与霍布斯的立场不同,它并不就普遍秩序或失序做出毫无遗漏(因此是不可能的)的预测,而毋宁假设:社会结构的细节将会决定我们能够发现什么。
市场和等级制问题 作为对经济生活的嵌入性研究路径的一种应用,我对奥利弗?威廉姆森在《市场与等级制》(Market and Hierarchies, 1975)以及后来的论文(1979,1981;Williamson and Ouchi, 1981)中富于影响的论断,提出一个批判。
威廉姆森问道:在何种条件下,经济运作是在等级制厂商的疆界内,而不是由跨越这些疆界的市场过程中履行的?他的答案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一般重点相一致,声称在任何情境下所观察到的组织形式都在于:它能最有效率地处理经济交易的成本。那些在后果上不确定、反复出现和要求大量“专用交易投入”的经济运作(如金钱、时间和精力等,它们不可能被轻易地转变到就不同事项而与他人进行互动),似乎更会在按等级制组织起来的厂商中产生;而那些直截了当、非重复性和不要求专用交易投入的经济运作(如标准设备的一次性购置),则更会在厂商之间发生,也即跨越了市场的分界线。
按照这个描述,前一组交易出于两个原因而内化于等级制中。第一个原因是“有限理性”,即经济活动者没有能力去正确预见意外事件的复杂链条,其或许与长期合约相关。当交易内化后,就没有必要再去预见所有这类意外事件了,它们可以为厂商的“治理结构”所把握,而无须导致复杂的谈判。第二个原因是“机会主义”,即经济行动者随心所欲地运用一切手段,包括狡计和欺诈在内,对其自身利益的理性追求。通过权威关系,以及通过交易双方被包容在同一个法人实体中才具有的对交易伙伴的较大认同(远较跨越市场疆界的壕沟面对面时为大),机会主义得到缓解和约束。
诉诸于权威关系以减缓机会主义,构成对霍布斯分析的重新发现,虽说在这里仅限定于经济领域。威廉姆森论断的霍布斯风格是由下列陈述所提示的:“在当事人产生纠纷时,内部组织并没有受到[在独立厂商间]自主缔约行为所经历的那种困境干扰。尽管厂商之间的纠纷时常是在庭外化解的??但这种解决方式有时困难重重,而且厂商之间的关系也时常弄得很紧张。代价高昂的诉讼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相形之下,内部组织??能够通过诉诸命令而解决众多的此类纠纷--解决工具性区别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方式”(1975, p.30)。他指出:复杂的、重复的交易要求相识个人之间的长期关系,但机会主义却会危害这些关系。对变动不居的市场环境加以适应,要求把握全面的关系过程,这是过于复杂和难以预测的,以至不能在某种初始接触〖合同〗中就包揽无遗, 而且真诚的许诺若欠缺君临其上的权威,也不能强行贯彻:
一个一般条款:“当一个变化的时机出现时,‘我将负责任地行动,而不寻求个人体利益’??在没有机会主义的情况下是足够的。然而,由于一般条款是不
能强行贯彻的,以及人类能动者弄虚作假和错误(自我-怀疑)陈述的倾向,?所以无论何时,只要有一方提出一个要加以改写的计划时,买卖双方就会都策略地步入对任何增进收益的处理进行讨价还价的地步??要不然就会做出的有效改进,因此导致了代价高昂的争论不休,甚或不置一词,以免由于追求昂贵的次级目标而分散收益。减缓机会主义并在其它方面注入诚信的‘治理结构’显然是必需的”(1979,pp.241-42)。
这一分析必定导致与《利维坦》同样的过度社会化和低度社会化的混合物。厂商中的等级制权力的效用被夸大了,如同霍布斯的过度社会化的霸权国家一样。“市场”则类似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这正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原子化的和无声无息的市场,但却减去了由充分竞争条件所带来的戒律--一个低度社会化的概念:忽略了在不同厂商之间,个人的社会关系为经济生活带来秩序的作用。威廉姆森也的确承认:这幅市场的图景并不总是令人满意的:“诚实行为的规范有时会扩张到市场中,并由于群体的压力而得到某种程度的强制性贯彻??跨越组织疆界的重复的人际接触,支撑着当事人之间有某种最低水准的尊重和体谅??此外,对再次做生意的期待也遏制了在任何特定交易中追求蝇头小利??个人的侵略性在贸易环境和社会环境这两者之中,都受到被同行放逐的前景的羁绊。一个厂商公平持正的名声,也是一种不能浪费的商业资产”(1975, pp.106 -8)。
在这里就为分析社会结构对市场行为的影响打开了一个缺口。但威廉姆森却将这些例证当作例外,并且也不曾认识到:他所描述的二元关系本身就嵌入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体制之中。我主张新古典模式的无声无息的市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而且一切种类的交易都充盈着所描述的社会关联。这并不是说,在厂商之间的交易比在厂商以内的交易就必定更是如此--反之,说在厂商以内的社会关系网络就平均水平而言,比存在于厂商之间的更为稠密和耐久,似乎是言之有理的--但我在此需要表明的一切不过是:在跨越厂商(用威廉姆森的二分法术语来说,即在“市场”中)的经济交易中存在足够的社会覆盖物,以便对下列断言提出置疑:复杂的市场交易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最大化了,对之只能够通过向等级制结构的内化来化解。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我们手边就有商务关系与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混为一体的证据。亚当?斯密所悲叹的贸易协会仍然有极大的重要性。广为人知的是:
许多厂商无论大小,都是由连锁董事会连接起来的,以至于厂商董事们之间的关系是多面的和密切交织的。特别在商业精英之间,生意关系溢出为社会交际,反之亦然,已是一个为对商务的社会学研究所充分证实的事实(例如,Domhoff,1971, Useem,1979)。在马库利对厂商之间在多大范围内使用诉讼来解决纠纷的研究中,他指出纠纷“常常是无须参照合同以及潜在或实际的法律裁定就得到解决。在这些谈判中,对谈及法律权利或威胁提出诉讼,有一种犹豫不决??或者如一位商人所指出的:‘如果你让律师或会计远离纠纷,你就能解决任何纠纷。他们完全不懂得在生意中所需要的彼此牵就’??为破坏合同而提出法律诉讼似乎是很稀罕的”(Macaulay,1963, p.61)。他进一步解释说:
两家厂商的最高主管可能彼此认识。他们可能在政府或贸易委员会上并肩而坐。他们彼此间可能是在社会上认识的,甚至可能同属一个乡间俱乐部??即使在通过谈判阶段才能达成协议的地方,仔细筹划的协议也可能在商务单位之间创造出令人不快的交换关系。某些商人反对这样的意见:在这样一种仔细制订的关系中,人们只能按照合同的文本来执行。这样的规划指示出欠缺信任,并且钝化了朋友关系的需求,将协作性的商业活动转变为赛马式的竞争性贸易??威胁说将问题提交辩护律师可能并不比发个邮件或打个电话花费更多的金钱,但没有谁能惯于制造这种威胁,而不付出使厂商间的关系发生某种恶化的代价(pp.63-64)。
厂商并非在顶尖水平上才通过人际网络关联起来,在交易必定产生的一切水平上都莫不如此。例如,在关于工业采购的文献中,买卖关系最少接近古典理论的现货市场模型,已是一个老生常谈。一种资料指出:“有证据首尾一贯地提示:干涉组织购买,使其偏离向偏好的供应商重复下定单的模式,或是扩大可行的供应商的限定范围,都会带来某种‘震荡’。反思片刻就能为此行为提出几种理由,包括与寻求新供应商和建立新关系有关的成本花费,使用者可能选择已有货源的事实,与熟识卖主进行交易的较低风险,以及买主与供应商代表业已建立了他颇为重视的个人关系的可能性”(Webster and Wind, 1972,p.15 )。
按照类似的走向,马库利也指出推销员“通常与代买商很熟悉。相同的两人可能已彼此交易了从5 年到25年之久。每个人都曾有点什么给予另一个人。推销员总有些关于竞争对头、缺货和价格上涨之类的闲话,传给那些善待他们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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