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样),改变了他们的决策方式。只要我们知晓个人是以何种方式受到影响的,持续运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也就与此无关了。社会影响全被包容在个人的头脑中,所以在实际的决策情境中,他或她就能够被原子化为任何一个人类经济因子(Homo economicus),尽管或许会有不同的决策规则。对文化影响的更为精当的(因而也是较少过度社会化的)分析(例如,Fine and Kleinman, 1979; Cole, 1979, chap.1),则澄清了文化并不是一劳永逸地发生影响,而是一个持续运转的过程,是在互动中被建构和重构起来的。文化不仅塑造了它的成员,而且也部分地由于其成员的策略理性而为这些成员所塑造。
甚至当经济学家的确严肃地对待社会关系时,例如像哈尔维?列宾斯坦(Harvey Leibinstein, 1976)和伽里?贝克尔(Gary Becker, 1976)这类不同凡俗的人物所做的那样,他们也一成不变地将这些关系从其历史及相对于其它关系的位置上抽离出来--即从可被称之为这些关系的历史和结构的嵌入性中抽离出来。人际关系在他们的论断中是极端样式化、平均化和“典型化”的--全无特定的内容、历史或结构定位。行动者的行为导源于他们的指定的角色地位和角色丛,这样我们就有了关于工人和监管者、丈夫和妻子,或是罪犯和执法者等等彼此之间应当如何互动的论断,但是并没有假设这些关系具有超出指定角色所给予的、个体化的内容。这一程序正是结构社会学家在帕森斯社会学中所批判的东西: 将个体关系的特性归类于无所不包的概念方案中的次要角色,其与从终极价值取向导出的规范性角色指令的持久结构相比只是一种副现象而已。在经济学模型中,对社会关系的这一处理有一种背谬的效果:保护了原子化的决策,甚至当决策被视为涉及到不止一个个人时也是如此。因为被分析的一组个人--通常是一对个人,但偶而也有较大群体--是从社会脉络中抽象出来的,其行为也就与其他群体的行为,以及与其自己关系的历史分割开来而被原子化了。原子化并没有被剔除,而仅仅是变形到二元或更高水平的分析上。注意:过度社会化的概念--行动者排他性地按照被指定的角色而行动--的使用,却贯彻了原子化的、低度社会化的观点。
对人类行动之富于成果的分析,要求我们避免暗含于低度社会化和过度社会化概念的理论极端中的原子化。行动者并不象原子那样外在于社会脉络而行动或决策,他们也不是奴隶般地坚守着某种脚本,这类脚本是由其偶然占据的社会范
畴的特定交点为其拟就的。反之,他们的有目的行动的尝试是嵌入于具体的、持续运转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在本文的其余部分,我将阐示这个嵌入性的观点如何改变了我们对于经济行为的理论和经验的研究路径。我首先将焦点圈定在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和违法乱纪上,然后利用“市场和等级制”问题来例示嵌入性思想在分析该问题时的应用。
经济生活中的嵌入性、信任和违法乱纪 大约从19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对先前忽略的信任和违法乱纪问题产生了一阵风的兴趣。奥利弗?威廉姆森指出:真实的经济行动者不仅忙于追逐自利,而且还忙于“机会主义”(opportunism)--“运用诡计追求私利;惯于弄虚作假的代理商实现了交易优势,经济人??因而是比通常的追逐私利假设所揭示的更为狡猾和奸诈的动物(1975,p.255)。
但是这一论断指出了现代经济理论的一个特定假设:人们仅仅是通过较有教养的方式去追求经济利益的。霍布斯的问题--那些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主要地并非借助强力和欺诈去做,这怎么可能--被这一概念偷换了。诚然,正如霍布斯清楚地看到的,在“自利”内在固有的意义中,并没有排除强力和欺诈。
这一假设之所以坚持下来,部分地是因为人们会想象自我-调节市场中的竞争力量压制了强力和欺诈。但这一思想仍然植根于学科的理论史之中。在《情欲与利益》一书中,阿尔伯特?赫须曼(1977)表明:从《利维坦》时代以降直至《国富论》,理论史中的一个重要支脉就是由下列命题组成的:通过断言特定的人类动机使其它动机处于控制之下,特别是断言对经济私利的追求就其典型意义来说并非不可控制的“情欲”,而是一种文明和开化的行动,来冲淡霍布斯的秩序问题。对此种思想的广泛但又是暗含的接受,是低度社会化和过度社会化两概念如何彼此互补的一个有利证据:竞争市场中的原子化行动者如此彻底地内化了这些规范的行为标准,以至于能够确保有秩序地进行交易。
近年来,侵蚀这一信念的东西增长起来,注意到不完全竞争市场在微观水平上的诸细节,其以带有滞留成本(sunk cost)和“专用人力资本”(specific human capital)投入的小数目参与者为特征。在这种情境下,不可能再要求竞争市场的所谓清规戒律来减缓欺诈,所以古典的问题,即何以日常经济生活并没有充满失信和违法乱纪,又重新浮出了水面。
在经济学文献中,我看到对该问题的两种基本答案,并且主张一种答案与人类行动的低度社会化概念相连,而另一种答案则与人类行动的过度社会化概念相连。低度社会化的描述主要见于新制度经济学--一个旨在从新古典观点出发解释社会制度的松散界定的经济学家联盟(例如,参见Furubotn and Pejovich,1972;Alchian and Demsetz,1973; Lazear, 1979; Rosen, 1982;Williamson, 1975,1979,1981;Williamson and Ouchi, 1981)。这派成员所讲授的一般故事是:先前被设想为法律、历史、社会或政治力量之偶然后果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安排,最好被看成是对若干经济问题的有效解决手段。这种调门与1940年代至1960年代的结构-功能主义相似,但其大部分立论却未能经过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在1947年设立的对健全功能解释的初步检验。例如,考虑一下舒奥特(Schotter)的观点:“要理解任何所观察到的经济制度,无非要求我们推断:因为我们看到该制度业已发展起来,所以对它而言必定存在进化的问题。每一种进化的经济问题都要求一种社会制度来化解之”(1981,p.2)。
违法乱纪在这里被看成是得到防止的,因为明智的制度安排使之代价高昂,以至难以实施;而且这些安排--其中有许多以前被解释为并不服务于经济功能--现在却被视为正在演变成对违法乱纪的阻碍。然而要注意的是:这些安排并不生产信任,反倒在功能上取而代之。主要的这类安排是精心编制的或明或暗的契约(Okun, 1981),包括分期补偿计划和强制退休,它们被视为降低了对“逃避”工作或携带专利秘密潜逃的激励(Lazear,1979;Pakes and Nitzan, 1982);还有权威结构,其依靠法令做出的潜在的分化性决策扭转了机会主义(Williamson,1975)。这些概念在下列方面是低度社会化的:它们没有考虑到有这样一个范围,其中具体的人际关系和此种关系所内在固有的义务阻碍了违法乱纪,而这与制度安排根本无关。用这些安排来替代信任实际上导致一种霍布斯情境,其中任何理性个体都将得到刺激,发展出规避制度的明智途径。因此很难设想日常经济生活不会被甚至更为精巧的欺诈尝试所毒化。
其它经济学家认识到:必须假定有某种程度的信任在运转,因为单靠制度安排是不能完全堵住强力和欺诈的。但是这种信任的泉源仍有待于解释,而且还时时诉诸于“概化”道德的存在。例如,肯尼茨?阿罗(Kenneth Arrow)就提出社会“在进化中已发展出某种尊重它人的暗含协议,一种对社会生存具有本质意义,
或至少极大地有助于该社会运转效率的协议(1974,p.26;还可参见Akerlof[1983] 论“诚实”的起源)。
现在人们可能难以怀疑诸如此类的概化道德的存在了,若没有它,当你购买了仅仅5美元价值的汽油时,你恐怕不会付给加油站伙计一张20美元的钞票。但是就其要求概化和自动的反应而言,这一概念具有过度社会化的特征,虽说道德行动在经济生活中很难是自动的和普遍的(正如广为人知的那样,日落后加油站就不找零钱了)。
考虑一下概化道德看起来确实正在运转的情形:一位传奇式的(我对是否在说假话而犹豫不决)的经济学家,他违背一切经济理性,在离家很远的路边餐馆中留下一笔小费。注意:这笔交易具有使之多少不同凡响的三个特征:⑴交易者先前并不相识;⑵他们不大可能再次进行交易;以及⑶关于两者之中任何一个人的活动的信息,都不会传到他们在未来将会进行交易的其他任何人之中。我断定:只有在这种情境中,没有强力和欺诈才主要地可以由概化道德来解释。但即使在这里人们也会疑心:如果涉及巨大的代价,这一道德还会不会奏效。
嵌入性论断则转而强调具体的个人关系和此种关系的结构(或“网络”)在产生信任和阻止违法乱纪上的作用。人们广泛地偏向同享有美誉的个人进行交易,就暗示着鲜少有人在实际上满足于依赖概化道德或制度安排来防止麻烦。经济学家已经指出:不去欺诈的一个激励,就在于它是损害个人声誉的代价。但是,这却是把声誉当作概化商品的低度社会化概念,是欺诈对可供欺诈的机会之比。在实践中,当没有更好的东西可资利用时,我们就满足于此种概化信息,但通常我们要寻找更好的信息。比某人据说是可以信赖的这个陈述更好的信息,是来自你所信任的提供者的信息,该提供者亲自与这个人打过交道并发现他确实如此。甚至更好的是来自你自己过往与这个人打交道的信息。说这是更好的信息,出于四个缘由:⑴它是廉价的;⑵人们总是确信自己的信息是最好的--它更丰富、更详细并被认定为准确无误;⑶对那些具有持续关系的个人,人们才具有保持诚信(confidence)的经济动机,这样就不会妨碍将来的交易;以及⑷除掉纯粹的经济动机之外,持续的经济关系时常被社会内容掩盖起来,而后者承担着对于信任的强固期待和对机会主义加以克制。
对我们来说,从来不会怀疑在较亲密关系中的最后一个论点,它使得行为更
有可预测性,并且消弥了在陌生人之间造成困境的某种担忧。例如,考虑一下为什么个人在一座失火的剧院中惊惶失措和一窝蜂地逃向大门,从而导致令人绝望的结果。集体行为分析长期以来将之认定为在原型上就是非理性行为,但罗格尔?布朗(Roger Brown,1965,chp.14)却指出:该情境在本质上是一种任意数个人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每一个逃窜者实际上都是非常理性的,这就导致了欠缺任何其它人都将冷静地退场的保证;虽说如果每一个人都冷静地退场,大家的情况就会好得多。不过,请注意:在充斥于晚间十一点新闻中的住宅失火的案例中,我们却从未听说过每一个人都争相逃窜以及家庭成员相互践踏。在家庭中不存在“囚徒困境”,因为每个人都确信其他人是能够信赖的。
在商业关系中,信赖程度必定更多变易,但“囚徒困境”却仍然时常被个人关系的力量所消除,而且这一力量并非交易者的特性,而是他们的具体关系的特性。标准的经济学分析忽略了个别交易者的认同及过往的关系,但是理性的个人却依赖于他们对这些关系的知识而更为充分地知晓这一点。他们对一般声誉鲜有兴趣,而对能否指望某个特定他人诚实地与自己进行交易(这主要是他们或他们的熟人是否满意于过往与其他人交易的函数)要有兴趣得多。甚至在下列情境下人们也会看到这个模式:该情境初看上去表现得与竞争市场的经典讨价还价至为相近,如格尔茨(Geertz, 1979)所分析的摩洛哥集市一样。
到这一点为止,我已指出是社会关系而非制度安排或概化道德,才主要对经济生活中信任的生产负责。但我却因此而冒着拒绝一种乐观功能主义而代之以另外一种的风险:按照这种观点,是关系的网络而非道德或制度安排,才是执行维持秩序之功能的结构。有两种方式能削减这一风险。一种方式是认识到:作为对秩序问题的化解方案,嵌入性观点比起任何一个替代论断来,都更不是毫无遗漏的,由于社会关系的网络是不规则地渗透经济生活的,并且在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中还是以不同的程度渗透的,所以要考虑到我们已经知晓的东西:失信、机会主义和失序是决不会消失的。
第二种方式是坚持认为:尽管社会关系的确经常是信任和有信任感的行为的必要条件,但却并非保证它们的充分条件,甚至还会以比没有它们时更大的规模,为违法乱纪和冲突提供场合和手段。对此存在三点缘由:
1.由人际关系所产生的信任,由于其特定的存在,会为违法乱纪提供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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