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有标准装修,且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外墙厚240墙的按石(砖)木结构相应的成新率的80%计算,180 墙的按70%计算 ,120墙按60%计算;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的一律按临时建筑以附表八的标准补偿,不计取所有奖金,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第十八条 私人自建房屋面梯间檐口高度1.8~2.2米(不含2.2米)的,按70%并入相应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小于1.8米、大于1.5米的按50%并入相应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小于1.5米的一律按附属物计算。
第十九条 有基础没建筑物的宅基地补偿。
1、没完全产权的土地按空杂地补偿,基础按附属物的标准补偿。 2、有完全产权的土地按完全产权土地的标准补偿,基础按附属物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经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房,近期已经倒塌或拆除但未建成的,根据有效证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60%计算。
第二十一条 旧房翻新修缮(内外墙重新抹灰,地板重新铺设)的成新率认定:土木、砖(石)木、石盖板结构的房屋以实际翻新面积按90%计算,钢混、混合结构的房屋以实际翻新面积按100%计算。
第二十二条 装修不完整的合法建筑房屋补偿折价。
1、主体完成,内外墙和门窗水电均未装修的,重臵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60%计算。
2、主体完成,外墙、窗户已装修,室内未装修的,重臵单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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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80%计算。
3、主体完成,外墙未装修,室内、门窗、水电已装修且在居住的,重臵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90%计算。
第二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其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的直系家庭成员有如下成员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腿脚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智障残疾人和盲人、无子女60岁以上老人、五保户,并有确实需要的,可申请购买一间底层面积在30㎡以下的单间住宅房(面积按设计为准,单价3000元/㎡),按安臵房选房顺序号进行选购,选完为止。单间住宅房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被征收人在申购底层单间住宅时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政府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配租配售。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不得拆除。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征收前的应交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交清。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和被征收人为侨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建材质量结合成新率,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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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标准给予补偿,以上建筑物的面积或补偿价值不纳入产权调换面积。
第二十九条 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征收人可就被征收房地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第 三十 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处理办法。 1、被征收房屋属土地产权性质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在不符合本方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土地上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适当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土地补偿: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但不计取所有奖金。
(2)建筑物、附属物、二次装修、房屋奖金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3)临时安臵补助费、搬迁费,按合法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可按下表的价格调换相近面积的安臵房,选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安臵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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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计算。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七层以上 结构 层数 框架 3600 3700 3800 3800 3900 4000 4000 按每层增加50元∕㎡累进 3、以上两种情形的房屋的被征收人若逾本区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或拒绝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但不再适用本方案优惠、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在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在丈量、协商时向征收人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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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土地房产权属来源证件;
4、城建部门管理凭证;
5、营业场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6、需迁移的水、电、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7、与征收补偿安臵其它有关的材料、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附:附表一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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