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城区2011年度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漳浦县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只适用于漳浦县城区2011年度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人(下称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单位(简称公建单位)的,按《漳浦县2011年旧城改造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地产收储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执行;属工业用地、私营企业的按《漳浦县城区2011年度房屋征收私营企业厂房补偿安臵方案》执行。
本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少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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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文昌路片区、西施岭片区、实验小学中华路分校片区、电力公司周边片区、东门新村竹器厂片区、东荣新村片区、运动场片区、县医院周边片区、旗山北路和石斋北路片区(具体范围以《漳浦县城区2011年度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及征收期限 1、征收部门:漳浦县建设局
2、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漳浦县房屋征收中心
3、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四条 安臵地点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臵,住宅房安臵地点: (1)县城大亭花园:4#、5#、9#、13#、14#楼; (2)县城石斋花园:12#、14#楼; (3)县城印石花园:1#楼;
(4)县城江滨花园B区:14#、17#、18#楼。 临时过渡房地点为县城东区四号A-1地块。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臵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臵专项资金,独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臵方式
1、本区住宅房屋补偿安臵方式实行: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含营业性用房货币作价后选购安臵住宅房)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优先选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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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后可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的办法选购安臵住宅房。
3、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采取货币补偿方式:①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臵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④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权的。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面积认定原则
1、被征收人的认定: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2、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的证明等),可视为完全产权。
3、房屋所有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上述2款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可视为完全产权。
4、面积认定:按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小于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5、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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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地产情况相符。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八条 征收补偿安臵原则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本方案征收补偿安臵办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协议书。
2、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臵协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新建安臵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九条 征收补偿安臵办法 一、私人自建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
1、非沿街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土地、房屋、附属物、二次装修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
⑴土地补偿
①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视为完全产权的土地,以该地块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每平方米补偿1700元。
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产权的土地,属运动场片区、电力公司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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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东门新村竹器厂片区、县医院周边片区范围内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其他片区的土地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
⑵房屋补偿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按附表一的房屋重臵价值结合成新率以1:1.1的比例进行补偿。
⑶附属物、二次装修及树木按附表七标准补偿。 2、沿街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
⑴土地、房屋重臵价、附属物、二次装修按非沿街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⑵沿街底层房屋沿街米补偿(地段差补贴)按附表二的标准以延长米给予补偿,交叉路口按价值较大单侧计算,详见分段范围图。
3、沿街商住房的房屋征收补偿
⑴房屋(含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土地、二次装修、附属物、沿街底层房屋沿街米补偿(地段差补贴)按沿街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执行。
⑵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认定、面积计算及营业价值补偿。 ——营业性用房的认定
①经产权登记单位登记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但已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认定(下同);②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营业性用房的;③1991年7月13日公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前将沿街底层原住宅房改变为营业性用房,且办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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